(前言:
一、时间段:1949年以来(当代)
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
政治制度的多层次结构:内层:国体 中层:政体、政党、公民政治行为基本准则。 外层:规则、程序、方式 政治体制:法内制度 法外制度 相互转化
三、我国的主要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国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一)政体:
君主制:1无限君主制(世袭、专制君主制)2有限君主制(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1贵族共和制(如罗马帝国的元老院)2民主共和制:直接民主共和制(原始社会氏族社会早期) 间接民主共和制(代议制民主/代表制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种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代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特征: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议行合一”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握立法、行政等全部国家权力
3、在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4、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
1、国体决定政体,两者相适应
两者之间并排一一对应 国体同,政体异 国体异,政体同
(三)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特征:1、民主的基础更为广泛
2、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
3、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使我国人大制的实际运作呈现出一定的特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连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反映着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它直接关系到中国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政权的行使问题,因此它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人大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的委托不等于权力的丧失)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民主集中制(三层关系:人民与国家机关、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
(四)民主平等与民族团结
三、人大制度的孕育
(一)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二)“二三
制”参议会制度(抗战时期) 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抗战结束后)
人大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广义上:全体会议、常委会、专门委员会 狭义上:全体会议
一、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任期: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最高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特点:广泛性、至高性、根本性
三、会议(例行的、临时的)
第三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地位:全国人在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任期: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
三、会议:
(一)召集、准备
(二)基本形式:全体会议、分组会议
(三)组织机构
第四节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一、专门委员会1954年
不是权力机关,是辅助机构,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
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调委)临时委员会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中国的行政区划
(一)概念:国家将领土分级划分成若干区域,以便在各级区域范围内设立相应的一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统一管理
1、行政区域:国家为设置各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管理而划成的区域
(二)沿革:我国的自治机关只到县级
1、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到1966年“”前
农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管理组织
人民公社——农业合作社+农村基层政权机关
3、1966年到1976年“”期间
4、“”结束以来
(三)现状
1、中国行政区划概览:P45
2、中国行政区域的层次:三级、四级、二级
3、中国行政区域的类型:
权限: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4、特殊现实
(1)“旗”“林区”
(2)“市辖市”“市辖乡镇”“市辖区辖乡、镇”
昆明市辖安宁市 昆明市辖西山区辖团结乡
(四)原则(作用)
1、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2、有利于发展经济
3、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
4、有利于祖国的统一
(五)变更及其审批:P47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地位、组成与职权
(一)地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组成:
1、我国行政区域的习惯称谓:
省级、地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2、代表名额
法定基数+人中增加数 小于等于最高数限制
(三)任期:每届五年
(四)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与执行
3、决定权
4、任免权(选举和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查院检察长)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至少每年一次)
1、民主集中制、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
2、会议活动:
(1)审议和批准有关工作报告和计划
(2)审议和通过有关议案
(3)人事任免
(4)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领导候选人产生:大会主席团提出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书面)
四、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机构
(一)省、地级专委会
(二)省、地、县级特调委
(三)乡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级不设人大常委会)
第六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含县级)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秘书机构——办公厅 两者性质一样
地、市级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
第七节 乡级人大主席团和主席
任期:县级及其以上是五年任期。乡级三年
主席团非权力机关
第八节 人大代表
一、角地位
人大代表 内:依法选举产生 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人民公仆
要求:应具备高度的人民性 处理好代表全局和代表局部的关系 较高的个人素质
二、权力
(一)职权:参会权、提案权、提名权、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
(三)保障权:发言、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帮助权
三、义务:P81
第九节 继续完善人大制度
(补充)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公安机关: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力的机关)
公检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
1、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是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
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出庭支持公诉抗诉
相互配合(办案程序上)公安机关完成职责 案件移交 检察院,完成职责 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后移交公安机关执行
3、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错案,准确有效执法
第三节 选举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五大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原则: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性
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限制:
(1)中国公民,只有年满18周岁,方可成为选民,享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中央(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三节 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的程序
一、选举主持:直选:选委会(临时机构)
间选:本级人大常委会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1、选区:居民、单位
2、对公布的选民的名单有异议可申诉/起诉
三、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1、候选人的3种提名途径
2、候选人的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代表产生
3、候选人介绍
四、投票和宣布选举结果
投票前——投票——计票——出结果
第四章 国家行政制度(上)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及国家行政制度
(一)三种意义上的“行政”
1、广义即指管理
2、中义即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管理
3、狭义仅指除立法、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二)国家行政及其特点
特点:一、国家行政主休(国务院及和级政府)——公共权威性:服务于公众、依法行政
二、国家行政活动——政治性与社会性兼备
三、国家行政体制——集权性: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国家行政效力——强制性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制度: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
二、当代中国国家行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解放前
第二节 行政组织体制
一定义:
行政组织体制:是国家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为了管理社会事务而设置的负责行政领导、行政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监督等的国家机关。
二、设置原则
(一)需要原则
(二)精简原则
(三)统一原则(政出一门,单头指挥)
(四)依法原则
(五)效能原则
三、结构模式
1、金字塔式结构
国务院
直辖市、省-县级
直辖市-区-镇政府
省(自治区)-地级市-县-乡镇府
2、纵向垂直结构:
国务院 省政府
部(委) 厅、局
司 处
处 科室
3、横向并列结构:
天津市政府-西藏自治区政府-四川省政府
教育厅-财政厅-建设厅
第三节 行政领导体制
一、首长负责制
合议制-集体负责制
首长负责制:体现民主集中制
以民主制为前提的个人负责制
不受少数服从多数的限制
二、国务院首长负责制(三权一责)两会制
三、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同质异构)
第四节 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其目的在于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使用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第五节 国务院
1、政府:狭义:国家行政机关
广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
2、中央一级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
公布权:动员令……
任免权:派出召回驻外使节,宣布官员的任免
外交权:代表国家进行国是活动
荣典权: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历程:
1、1949年-1954年前,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
2、1954年设立,1975年第二部宪法撤销(1978年第三部)
3、1982年第四部宪法恢复
4、1982年-今,制度稳步发展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任期:五年一届
三、职权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制令权
3、行政提案权
4、行政领导权
5、行政监督权
6、管理权
7、戒严权
8、人事权
9、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 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一、沿革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2008.3.21
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
二、类别
(一)部、委、行、署
1、部、委的区别:部所管理的业务比较专门,而涉及面较集中。而委员会则具有综合管理的职能,其管理对象涉及多个部门。
2、行——中国人民银行(央行)
一个国家银行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信用货币政策,独占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等。
3、部、委、行、署的分类
(1)宏观调控部门
(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3)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
(4)国家政务部门
(5)教科文卫管理部门
(二)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
(三)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部、委、行、署。
(四)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以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为职责的工作机构
(五)国家局(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直属事业单位
(六)因需而设的机构:议事机构/临时机构
全国性大型工业公司
第七节 国务院
及部、委的行政立法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依法行政,即以法律来规范与制约政府的行政行为,避免行政机关滥用国家行政权力,同时,也以法律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
行政立法:广义:国家立法/行政机关制定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国务院行政立法(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行政立法(部门规章)
部分地方政府行政立法
一、行政法规
广义:行政方面的
狭义:国务院行政立法
1、条例——级别最高、范围广
2、规定——就某一方面制定 范围越来越小
3、办法——具体的实施细则
分类:
1、授权性行政法规——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当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某项法律的条件下还不成熟时,往往先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待条件成熟以后,再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立法。
2、执行性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某项法律、决定、决议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3、补充性行政法规——是指为了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未尽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4、自主性行政法规——是指针对那些尚未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事务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行政规章
地方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指的是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特点:
1、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
2、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居于平行地位。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第五章 国家行政制度(下)
第八节 省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
1982、1986、1995、2004.10.27——最后一次修订
四、行政机构:必设
因地制宜设置
省级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和归属的三种情况:
1、是受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国务院相应部门的业务指导——如商业、卫生、财政等局
2、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如审计、监察、国家安全局等局
3、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双重领导,但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为主。——如邮电、铁路等局。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行署)
1、地区、地、盟——非行政区域
2、成员无固定任期
3、工作机构“局”
4、非一级政府,但实践中相当于一级政府。
第九节 地级市人民政府
一、城市体系
1、城市与市——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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