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法律和其他议案则过半数即可)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副主席;根据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有4个)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但1.2.3这几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30名以上联名才能提出)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免责权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乡级代表没有刑事豁免权) ------人身特别保护权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