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15年深圳社保缴费汇总-史上最全
险种户籍缴费比例比例分配缴费工资基数
合计单位个人共济个人帐户深户:1624元
基本养老+ 地方补充养老深户
员工
19% 11%
8% 11% 8%
综合医疗+
地方补充医疗
8.5%    6.5% 2%
生育医疗0.5% 0.5% 0.5%
住房公积金
失业保险10.82元
工伤保险0.5%(单位承担)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非深户
员工
非深户810元
基本养老保险18% 10% 8% 10% 8%
医疗保险27.06元27.06元
生育险无
工伤险10.82元10.82元
失业险0.5%(单位承担)
2006年深圳市社保缴费比例
2007年7月到2008年6月
注:1、依据法律规定,每年7月1日社保局将按照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2006年度深圳市月平均工资为2926元。因此,07年7月1日至08年6月30日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60%=2926×60%=1756元;最高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300%=2926×300%=8778元。工伤保险和非深户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为750元,实际缴费
工伤险  10.82元 10.82元
失业险  0.5%(单位承担)
险种
户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帐户
深户:1756元≤缴费工资≤8778元
基本养老+ 地方补充养老
深户 员工
19%
11%
8%  11%
8%
综合医疗+ 地方补充医疗
8.5%
6.5%
2%
生育医疗
0.5%
0.5%
0.5%
住房公积金
失业保险
13%(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
0.5%(单位承担)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非深户 员工
非深户750元
基本养老保险
18%
10%
8%
10
%
8%
医疗保险(选一)
综合 9% 7% 2%  住院
29.26元 80%
20%
住院
医疗费用
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2926×1%=险种费用
农民工
12元 8元 4元  生育险  无    工伤险
1%或1.5%
失业险
11.7元(单位承担)
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费率调整期间
险种
缴费比例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适用范围合计单位个人共济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地
方补充养老
19% 11% 8% 11% 8%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
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
基数。
深户员工基本养老18% 10% 8% 10%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
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
工资水平
非深户员工
医疗保险综合医疗(含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地方补充医疗
+生育医疗)
调整前
9%
调整前
7%
2%
不满45周岁,按缴费基
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
45周岁及以上,按缴费
基数5.6%计入个人账
户,其余进入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
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
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
基数。
见备注调整后
7%
调整后
5%
2%
住院医疗(含
地方补充医疗
+生育医疗)
调整前
1%
调整前
0.8%
0.2%
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
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
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缴费基数
调整后
0.9%
调整后
0.7%
0.2%
农民工医疗
调整前
12元
调整前
8元
4元
调整后
10元
调整后
6元
4元
一次性缴纳18
年医保费
12% 12%×12个月×18年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在职员工工伤保险
调整前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
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0.25%、0.5%、0.7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