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等计提基数和比率
一、社保缴费等提取比率
1、基本医疗保险金为单位担负6.5%、个人担负2%
2、生育保险为单位担负0.4%
3、在职人员养老金为单位担负26%、个人担负3%
4、失业保险为单位担负2%、个人担负1%
5、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担负12%、个人担负6%
6、工会经费为单位担负2%,其中40%核定到总工会,60%核定到单位。
7、福利费为单位担负2.5%。
8、大病保险费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84元,单位和个人各担负50%。
9、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每人每月10元。
二、未规范津贴补贴人员的社保等缴费基数
1、基本医疗保险金为本单位上年度末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2、生育保险为本单位上年度末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工资总额之和(列款项同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金为单位担负6.5%、个人担负2%
2、生育保险为单位担负0.4%
3、在职人员养老金为单位担负26%、个人担负3%
4、失业保险为单位担负2%、个人担负1%
5、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担负12%、个人担负6%
6、工会经费为单位担负2%,其中40%核定到总工会,60%核定到单位。
7、福利费为单位担负2.5%。
8、大病保险费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84元,单位和个人各担负50%。
9、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每人每月10元。
二、未规范津贴补贴人员的社保等缴费基数
1、基本医疗保险金为本单位上年度末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2、生育保险为本单位上年度末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工资总额之和(列款项同医疗保险)。
3、在职人员养老金为本单位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4、失业保险为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本年度工资总额。
5、住房公积金为本单位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6、工会经费为本单位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7、福利费为本单位本年度职工基本工资。
其中:职务津贴比2004年提高部分、交通费、误餐费、热力费补贴、预发津补贴不计入各种缴费基数。
三、工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后社保等缴费基数
1、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为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基数。
2、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三项为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
3、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4、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
5、纳入规范津贴补贴范围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为: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不含岗位津贴和其他奖金。
四、财政局【2010】55号文件对口径进行再一次调整,从2011年执行
4、失业保险为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本年度工资总额。
5、住房公积金为本单位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6、工会经费为本单位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7、福利费为本单位本年度职工基本工资。
其中:职务津贴比2004年提高部分、交通费、误餐费、热力费补贴、预发津补贴不计入各种缴费基数。
三、工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后社保等缴费基数
1、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为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基数。
2、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三项为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
3、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4、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
5、纳入规范津贴补贴范围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为: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不含岗位津贴和其他奖金。
四、财政局【2010】55号文件对口径进行再一次调整,从2011年执行
1、义务教育学校:
A.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计提项目为基本工资。
B.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计提项目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2、机关公务员:
医疗保险金计提范围调整为基本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
3、其他事业单位:
A.养老金和失业金为基本工资。
B.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计提项目为基本工资、原职务津贴、保留津贴、职务津贴提高部分、误餐交通补助、预发津补贴。
岗位津贴和其他奖金不列入各项保险金和费用计提项目。
A.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计提项目为基本工资。
B.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计提项目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2、机关公务员:
医疗保险金计提范围调整为基本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项。
3、其他事业单位:
A.养老金和失业金为基本工资。
B.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计提项目为基本工资、原职务津贴、保留津贴、职务津贴提高部分、误餐交通补助、预发津补贴。
岗位津贴和其他奖金不列入各项保险金和费用计提项目。
事业单位医保金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
财政局、人事局【2010】76号进一步调整,从2011年1月执行:
一、行政单位“养老金”、“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口径统一调整为“基本工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生活补贴”、“工作补贴”和“每月预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公积金”计提口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财政局、人事局【2010】76号进一步调整,从2011年1月执行:
一、行政单位“养老金”、“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口径统一调整为“基本工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生活补贴”、“工作补贴”和“每月预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公积金”计提口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三、岗位津贴和其他奖金不列入计提项目
大病保险标准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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