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
编号:Q/B21C-RL/GL-9-2011-0
1 总则 
为保持公司人力资源的供给水平,提高企业凝聚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以及维持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特制定廿一客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廿一客北京公司有劳动关系的所有正式编制员工。
3  社会保险缴纳办法
3.1社会保险缴纳办法适用人:
适用于与廿一客北京公司签订全职劳动合同的正式编制员工。
3.2社会保险参保种类: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
3.3    社会保险缴存种类及比例:以户籍区分缴存种类
保险种类
城镇籍职工缴费比例(%)
农村籍职工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企业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20(本市)
—(外埠)
8(本市)
—(外埠)
基本医疗
10
2%+3元
1
0
失业保险
1
0.2
1(本市)
—(外埠)
0.2(本市)
—(外埠)
工伤保险
1
1
生育保险
0.8(本市)
—(外埠)
0.8(本市)
—(外埠)
缴存种类说明:
(1)本市城镇户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2)本市农村户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3)外埠城镇户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四个险种;
(4)外埠农村户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养老、失业保险需另外申请。
3.4员工缴费基数标准:
(1)主管及以上员工以满勤的第一个月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2)专员级别及以下员工按照北京市社保缴费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根据入职年限经个人申请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序号
服务年限
对应社保基数
1
1年
养老、失业
1600
医疗、工伤、生育
2400
2
2年
养老、失业
1800
医疗、工伤、生育
2600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3
3年
养老、失业
2000
医疗、工伤、生育
2800
4
3年以上
养老、失业
以其实际工资为基数
医疗、工伤、生育
以其实际工资为基数
注:
(1)基数以2010年07月份之后实行的最低基数为基准。今后根据每年北京社保局发布的最低基数调整。
(2)专员级别以下员工申请的各项社保基数不得超过其申请前一个月的基本、岗位、绩效(提成、计件)工资总额。(不含加班费、津贴补助等其他工资项),当工资额度不好计算时,以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3)上表中的数据是其服务年限对应的可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的最高基数,当基数高于其本人工资时,以其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当其本人工资低于北京市社保缴费最低基数时,以北京市社保缴费最低基数计算。
3.5公司办理保险缴纳时间:
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签订全职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办理参保时间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以当月15日为基准,15日(含)之前入职的给予办理;15日之后入职的不给予办理。各险种均按月缴纳。
3.6审批及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部每年年终提交年度参保计划及预算,报总经理审核;
(2)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按计划实施;
(3)员工新进公司或从公司离职后,办理完入离职手续后,应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减员的办理方法,为员工办理参保、续保、减员手续;
(4)外埠农村户口员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说明:因外埠农村户口员工养老、医疗保险为员工自愿缴纳原则,如员工需要缴纳此项保险,则需在员工入职一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书,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规定予以缴纳。
(5)员工离职之日起,公司将不再给予保险保障,对于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或工作交接手续未办理清楚的人员,公司有权冻结其社会保险关系。
3.7费用缴存:
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由企业和参保人按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份由企业统一
垫付,并在计发当月工资时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4  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
4.1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适用人:
(1)主管及以上员工。
(2)司龄满一年的专员级,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的员工。
4.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个人承担7%,单位承担7%。
4.3员工缴费基数标准:
(1)经理级员工以上一年个人平均工资,或以入职第一个满勤月的基本月薪(不含加班费及各种补贴)为缴费基数;
(2)主管级员工以上一年个人平均工资,或以入职第一个满勤月的基本月薪(不含加班费及
各种补贴)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北京市上年平均工资标准;
(3)专员级员工按照下表基数为基准。并且根据服务年限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进行基数调整;
序号
服务年限
对应公积金基数
缴费比例%
公司
缴费比例%
个人
1
小于1年
1400
12%
12%
2
大于1年小于2年
1600
12%
12%
3
大于2年小于3年
1800
12%
12%
4
3年以上
以其实际工资为基数
12%
12%
(4) 上表的基数以2010年实行的最低基数为基准。今后根据每年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低基数调整。
(5)专员级别以下员工申请的各项公积金基数不得超过其申请前一个月的基本、岗位、绩效(提成、计件)工资总额。(不含加班费、津贴补助等其他工资项),当工资额度不好计算时,以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6)上表中的数据是其服务年限对应的可以享受的各项公积金的最高基数,当设定的基数高于其本人工资时,以其本人实际工资制定的标准计算,当设定的基数低于其本人工资时,以公司员工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年限的公积金基数计算。当其本人工资低于服务年限的基数时则以其实际工资为标准计算。当其本人工资低于北京市公积金缴费最低基数时,以北京市公积金缴费最低基数计算。
(7)特殊情况以总经理审批为准。
(8)公积金服务年限基数调整随社保基数调整时间为准。不是而不以入职日期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满服务年限日开始。
4.4    费用缴存:
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由企业和参保人按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份由企业统一垫付,并在计发当月工资时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5  补充医疗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5.1补充医疗保险缴纳办法适用人:
司龄满一年的主管及以上员工,并且由总经理审批通过。
5.2费用缴存:
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个人不须缴纳。
6  附则
6.1本办法的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人力资源部。
6.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