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何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0308、103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 
【审理法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雷周驰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佳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一审法院判决其与被上诉人何斌、谢飞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所拖欠的相应工资及律师费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六年级多少分以上算尖子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如下证据:1.司法审计申请书、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价函、预收费函、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司法审计缴费通知书、付款回单,证明在(2019)粤0309民初513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之间的财产独立,上诉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该院予以受理并指定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进行司法审计,上诉人及时足额交纳了鉴定费的事实。2.(2019)粤0309民初
hpv疫苗多少钱一针5134号案件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补充提交材料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已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要求提交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账务明细清单、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回单、公司科目余额表(内含科目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佳宏智能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等),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事实。3.关于退回审计委托的函、关于郑晔和佳宏智能公司妨碍司法审计的情况说明,证明因郑晔及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拥有司法审计所需材料并出于妨碍法院查明真相的目的拒不交出相关材料,导致司法审计被中联会计师事务所退回委托的事实。4.责令提交书证申请书、关于责令提交书证申请等结果的通知,证明上诉人请求法院责令郑晔和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材料的事实。5.上诉人代理律师与朱小艳的通话记录、录音(附光盘)及关于朱小艳虚假陈述的情况说明、(2019)粤0309民初443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朱小艳承认夫妇两人拥有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后对法官虚假陈述因为装修公司搬走佳宏智能公司家具时遗失的事实。6.(2019)粤0309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证明(2019)粤0309民初5134号一审判决将司法审计被退回的法律后果认定由上诉人承担,是严重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目前该案已启动二审的上诉程序的事实。    被上诉人何斌、谢飞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
不认可,与本两案无关,不是在本两案中提出。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不是在本两案中提出,与本两案无关。证据3中关于退回审计委托的函,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该份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该份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财产与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相互独立,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明本两案中止审理的事由已经消除,证据3的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2019)粤0309民初4434号民事调解书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质证意见与(2019)粤0309民初5134号案件开庭笔录质证意见相同,证据5中调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调解书与朱小艳是否承认知晓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账簿无关。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判决书已经认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之间财产独立。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3、4、6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5与本两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另查明,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13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上诉人也提出与本两案相同的抗辩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财产各自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19)粤0309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未支持该抗辩主张。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已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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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一审法院判决其与被上诉人何斌、谢飞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所拖欠的相应工资及律师费正确,应予维持。本两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对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其在另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134号﹞中提出自身财产独立于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财产的相同抗辩主张已被驳回,故其在本两案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诉人应对本两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申请本两案中止诉讼,等待另案终审结果再恢复诉讼的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上诉人主张朱小艳虚假陈述问题,亦属另案处理范围,本院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两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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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科兴邦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对被上诉人何斌、谢飞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3.被上诉人承担本两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何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0308、103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59911939。
     法定代表人:孙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1030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斌。
     1031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飞。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泗黎路硅谷动力第三园区某某某某厂房某某B1面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XRF9R。
     法定代表人:郑晔。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科兴邦达国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斌、谢飞、深圳市佳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宏智能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481、6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造梦西游3沙僧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顶级豪车排行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科兴邦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对被上诉人何斌、谢飞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3.被上诉人承担本两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何斌、谢飞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佳宏智能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10308号案科兴邦达公司一审诉请判令:科兴邦达公司无需对佳宏智能公司向何斌支付2018年8月至12月的工资129142.45元、律师费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310号案科兴邦达公司一审诉请判令:科兴邦达公司无需对佳宏智能公司向谢飞支付2018年8月至12月的工资49089.93元、律师费2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