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事件分级(5)
1.5工作原则(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省指挥部(6)
2.2省指挥部办公室(6)
2.3应急处置工作组(7)
2.4技术支撑机构(7)
3监测预警(8)
3.1监测预警(8)
3.2紧急措施(8)
3.3舆论引导(8)
4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9)
4.1信息报告(9)
4.1.1事件信息来源(9)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9)
4.1.3报告内容(10)
4.2事件评估(11)
4.2.1先期评估(11)
4.2.2评估内容(11)
5应急响应(11)
5.1先期处置(11)
5.2响应分级(12)
5.3响应措施(13)
5.3.1指挥协调(13)
5.3.2医学救援(15)
5.3.3危害控制(15)
5.3.4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15)
5.3.5事件调查(16)
5.3.6应急检验检测(16)
5.3.7维护稳定(16)
5.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6)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7)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7)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18)
6后期工作(18)
6.1善后处置(18)
6.2总结评估(19)
6.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19)
6.3.1表彰奖励(19)
6.3.2责任追究(20)
7应急保障(20)
7.1人员及技术保障(20)
7.2物资经费保障(20)
7.3宣传教育培训演练(21)
8附则(21)
8.1名词术语(21)
8.2预案管理(21)
8.3预案解释与实施(22)
附件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职责(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外省发生涉及我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橙、黄和蓝予以标示。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州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
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任副指挥长,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其职责见附件。
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主任由省食药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省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
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委、省政府、省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见附件。
2.4技术支撑机构
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
发事件,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人民政府指示具体组织协调。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省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1,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开展排查和监测,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省指挥部报告,由省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2紧急措施
对省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
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3舆论引导
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4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湖北食品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外通报本省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药监局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事发地县级食药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药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农业行政(含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通报。
(5)接到报告的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管部门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药监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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