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GMP证书延期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2
【字 号】鄂食药监函[2011]166号
【施行日期】2011.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GMP证书延期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11〕16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可申请《药品GMP证书》延期监督检查,现就延期监督检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现有《药品GMP证书》延期,应在《药品GMP证书》期满前6个月先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直管企业向省局直属分局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市级局审查合格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局药品安监处组织现场检查、审批。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GMP 证书》延期监督检查以新版GMP为标准,检查结论以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为依据。经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无菌原料药、眼用制剂、烧伤或严重创伤用软
膏剂和乳膏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GMP证书》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该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同一剂型包括无菌药品和非无菌药品的,按照无菌药品的规定延期。
  三、省局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将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延期审批情况统一上报国家局予以公示。
  四、湖北食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期申请的监督指导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应鼓励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进行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全面提升实施药品GMP的水平。
  附件:
  1.《药品GMP证书》延期监督检查办理指南(略)
  2.《药品GMP证书》延期申请报告(略)
  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自查报告要求(略)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略)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