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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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萍,*,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食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中心园区A9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旺梦乐城(武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
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SAKAITOSHIRO(酒井俊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思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成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萍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祖公司)、永旺梦乐城(武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2.依法判决元祖公司赔偿杨萍各项经济损失137700元,永旺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决元祖公司、永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杨萍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费数额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改正。杨萍根据咨询情况,选择中医理疗方式损伤属于必要
的医疗措施和手段且已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杨萍只主张六个月的误工损失和护理费用,合情合法,一审判决仅支持一个月的误工损失和护理费用,明显不符合客观情况,应当依法改正。二、一审判决永旺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萍摔倒的位置为永旺公司管理的商场,对该商场范围内的相关安全、提示、清洁等事项具有管理职责,虽然其与承租户元祖公司签订了《营业规则》,但该规则只能适用他们之间,不能适用于杨萍。在杨萍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永旺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与经营者连带承担对杨萍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此不予以支持,属于错误,应当依法改正。
元祖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杨萍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永旺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护理费、误工费、费合理合法,根据杨萍的伤残鉴定报告,其不构成伤残,对护理费、误工费、费没有作出认定,杨萍在没有伤残的前提下,主张所有的费用,并且对费用产生的合理性没有佐证。一审法院认定营养费为30天,杨萍没有提出意见,说明其认可30天的休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30天合情合理。二、杨萍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司与元祖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
对租赁场所的清洁责任划分清楚,杨萍摔倒的区域是属于元祖公司的管理和承租范围,元祖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清理店铺垃圾,其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可以独立承担责任。我司作为出租方,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在签定租赁合同时,我司对元祖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资质都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并且事故发生之后,我司积极协调元祖公司进行处理,因此杨萍要求我司作为商场管理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事故发生不是在公共区域内,如果要求购物中心对所有店铺都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与现在营商环境不相符。请求法院驳回杨萍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杨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元祖公司赔偿杨萍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共计137700元【护理费:21000元(3500元/月×6个月);误工费:30000元(5000元/月×6个月);治理费:医药费805元,理疗费46200元(385元/次×120次);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9000元(50元/天×180天);后期治理费:8000元;鉴定费2400元;精神抚慰金5295元】;2.依法判决永旺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依法判决元祖公司、永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13日晚10时左右,杨萍至永旺公司商城购物,在路过元祖公司店面时摔倒,现场画面显示杨萍摔倒在白瓷砖上。随后,杨萍即前往医院。
武汉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显示:姓名杨萍,2021年2月13日,主诉“右膝外伤半小时余”,现病史“患者于半小时余前外伤致右膝部损伤后疼痛,伴活动受限”,体格检查“神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右膝部肿胀明显,触痛明显,伴活动受限,无明显活动性出血,余未诉特殊不适”,备注“加强休息,患肢避免负重,抬高消肿”;2021年2月22日,主诉“右膝外伤致疼痛不适复查”,体格检查“右膝关节胫骨上端内侧大片骨搓伤水肿,微骨折待排除;内侧半月板后角Ⅱ°损伤,髌韧带及前交叉韧带损伤;关节腔、髌上囊及外侧腓肠肌滑囊少许积液,外侧腓肠肌滑囊囊肿可能”,备注“患肢避免负重,避免屈膝,膝关节支具固定(自备),每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21年4月6日,主诉“右膝外伤后疼痛2月余复查”,体格检查“右侧胫骨上段大片骨搓伤水肿及股骨下段灶状水肿,范围较前稍局限缩小;右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较前好转,髌韧带韧带水肿较前好转;前交叉韧带损伤表现基本同前;右膝关节腔、髌上囊积液,较前稍减少,外侧腓肠肌滑囊少许积液,外侧腓肠肌滑囊囊肿可能”,备注“注意休息,避免患肢过度活动,外用药物,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2021年5月6日,主诉“右膝外伤后疼痛3月余复查”,体格检查“右侧胫骨上段大片骨搓伤水肿及股骨下段灶状水肿,范围较前稍局限缩小;右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较前好转,髌韧带韧带水肿较前好转;前交叉韧带损伤表现基本同前;右膝关节腔、髌上囊积
液,较前稍减少,外侧腓肠肌滑囊少许积液,外侧腓肠肌滑囊囊肿可能”,备注“注意休息,避免患肢过度活动,外用药物,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2021年5月11日,主诉“右膝疼痛复诊”,体格检查“原右侧胫骨上段大片骨搓伤水肿及股骨下段灶状水肿,较前均有所吸收;原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较前好转;前交叉韧带损伤较前好转;原右膝关节腔、髌上囊少许积液;腓肠肌外侧头滑囊少许积液,腓肠肌外侧头滑囊囊肿可能,表现同前”,备注“注意休息,避免患肢过度活动,佩戴护膝,定期复查,不适随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