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1.27
【字 号】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北食品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和《省政务办关于对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以及省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改革要求,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划分
  (一)省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调整省、市、县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资质管理。(食品生产处依职责具体负责)
  2.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科信处、信息中心依职责具体负责)
  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培训及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注册处、食品生产处、评审中心依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市州局还负责本级及县级局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资质管理及培训。
  按照当地政府行政审批事权划分,不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与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日常监管事权清单和工作衔接机制。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
  (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3大类2小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3大类;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2小类。
  (四)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22大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即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不含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不含婴幼儿辅助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五)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7大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即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等食品生产许可。
  (六)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通知有关市州局和县局两级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明确的许可清单,武汉、宜昌、襄阳市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八)市、州和县(市、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或自贸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授予的职责,依法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不同许可权限受理、审查、决定
  (九)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十)核发(首次申请)。涉及多个层级许可权限的,申请材料受理后,最高级别许可机关组织现场核查,并协调其他有相应许可权限的机关,共同派出核查人员组成联合审查组开展
现场核查,由最高级别许可机关明确核查组组长。申请的所有产品现场核查通过的,由最高级别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部分产品现场核查通过的,按食品类别审批权限,由其对应的最高级别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一)变更。
  1.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证书核发机关办理变更许可,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类别、产品明细以及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受理后,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根据变更项目涉及的许可权限,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应的审查部门组织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的,原证书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食品类别的变更申请,涉及的许可权限机关发生变化的,由变更后最高许可权限机关,办理变更许可,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3.本通知实施前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办理变更申请时,需按照本通知的许可权
限,由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对应的最高权限的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二)延续。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不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
  2.本通知实施前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需按照本通知的许可权限,由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对应的最高权限的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3.涉及多个层级许可权限的现场核查,参照涉及不同许可权限的核发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经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受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延续换证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四、关于实施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
  (十三)部分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制许可。低风险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核发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模板)》(附件3),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的,许可机关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主体仅限为县(市、区)级食品生产许可实施部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食品类别限定在县(市区)许可权限7大类别,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实施告知承诺许可的具体类别。
  (十五)食品生产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监管人员,对经由告知承诺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自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并于30天内完成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处理。
  (十六)若申请人申请的许可类别既有“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又有“非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先办理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再到相应许可部门办
理“非告知承诺制”的食品扩项变更;或者直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许可申请。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组织实施及豁免
  (十七)各级许可机关应当组建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库、专业技术人员库)。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选派遵循“就近就便、随机选派”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选派。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应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担任。
  (十八)参加现场核查人员应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中从事食品生产许可或监管工作的在编人员,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业化检查员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长期聘用的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省、市州局负责统一组织不同风险类别核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核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上,对通过培训考核的核查人员不再颁发专门用于现场核查的证件,核查人员凭《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核查。
  (十九)审查部门应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有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谁选派、谁付费”的原则,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经费。
  (二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许可或变更食品类别时,若现场核查项目已经过总局产品注册核查或产品配方注册核查,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