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给广大检察官提供典型案例参考及办案指引,在最高检民行厅指导下,《中国检察官》重磅打造新栏目——《公益案鉴》,挖掘十大典型案例办案背后的疑点、难点,总结一线检察官办案心得体会,并邀请业务专家和知名学者进行深度解读。
十期深度解读将在最高检民行厅“检察公益诉讼”(jcgyss)、《中国检察官》全媒体平台陆续推出,欢迎大家关注。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诉
吴明安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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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5日,湖北省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村民刘某家一头死因不明并被深埋的母牛被吴明安、赵世国二人挖出,二人将分割后的牛肉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毛坝集市牛肉商贩黄太宽,后黄太宽将该批牛肉向附近村民以及毛坝集市上的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获得销售款2890元。2017年4月6日,吴明安、赵世国如法炮制,挖出吴明安自家一头死因不明被深埋的母牛,将牛肉以1800元出售给黄太宽,黄太宽将该批牛肉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款为2000元。黄太宽两次销售死牛肉获取的销售款合计为4890元。
2017年5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反馈至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督促该局依法处理。
2017年6月22日,在利川市食药监局的组织下,来自市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及市食药监局的专家对该案件所涉牛肉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后果进行了评估认定。
同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利川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利川市公安局办理。同年8月1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明安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牛肉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走访现场
(二)诉前程序
2017年8月8日,为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在一个月的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三)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22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明安等人向消费者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7项的规定,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7条、第148条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共同支付牛肉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7年12月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1月23日,吴明安等三人在利川市电视台《视点栏目》中公开道歉。目前,该案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完毕。
办案人员就案情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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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解读
本案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提起10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后,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办理本案的重点和难点
1.诉讼请求的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在食品安全领域,一般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本案因为涉案牛肉销售时间长,难以召回,且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停止,最终确定了两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吴明安等人共同支付牛肉销售价款的10倍赔偿金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关于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能否提出10倍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在争议。
对此,办案检察机关在和法院沟通时,提出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虽然是指具体的特
湖北食品定的消费者受到损失,但其立法本意实际有两层,一是要让受侵害的个体权利得到伸张,二是要让侵权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在消费者不提起诉讼且侵权行为损害了公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不违背立法精神。且缺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对其他经营者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震慑。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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