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食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24
【字 号】鄂食药监文[2014]29号
【施行日期】201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文〔2014〕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其他问题需要另行协调衔接或者有相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以便今后再作修订和完善。
2014年3月24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药品安全防控体系,加强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监督管理,并结合监管对象风险程度、信用等级和区域影响力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机关委托下级机关实施的职权事项,由委托机关对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按照委托的权限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三)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发挥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贴近基层、贴近众、就近监管的优势,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执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四)理顺关系,分工协作。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理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权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层级监督,推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着力解决上下职责不清,工作衔接不紧的问题,实现全程无缝监管,确保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在全省统一正确实施。
  二、事权划分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权划分。
  1.省局承担以下行政审批职责:
  (1)负责法律法规赋予省局并保留在省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服务和行政确认
事项,下同,详见附表1)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下放或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工作(详见附表2)。
  (2)负责对需转报国家总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
  (3)负责国家总局委托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现场核查工作。
  2.市(州)局承担以下行政审批职责:
  (1)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市(州)局并保留在市(州)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项目由市(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以及省局下放或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工作(详见附表3)。
  (2)负责对需转报省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