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法定代表人:刘志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雅豪,湖北祥松律所律。被告:刘志*1969121日出生,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祥松律所律。被告:徐肇兵,*19711218日出生,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祥松律所律。被告:西才,*19741220日出生,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高厚坤与被告潜江市源水食品有限公司、刘志西才、徐肇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325日立案后,原告高厚坤于2022517日向本院提出撤。本院认为,原告高厚坤申撤回起,是诉讼权利的分,不反法律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高厚坤撤。案件受理9801元,减半收取4900.50元,由原告高厚坤湖北食品负担。 判  袁 媛人民陪审员 周 昆人民陪审员 姚 舜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曹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