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法定代表人:刘志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赵雅豪,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辉,*,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肇兵,*,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西才,*,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高厚坤与被告潜江市鹭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刘志辉、罗西才、徐肇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高厚坤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厚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9801元,减半收取4900.50元,由原告高厚坤湖北食品负担。审 判 长 袁 媛人民陪审员 周 昆人民陪审员 姚 舜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训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