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5.04
【字 号】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
【施行日期】2012.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现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商务部《餐饮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规范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及管理,保证示范创建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湖北省开展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三个一"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评审考核及管理。
  第三条 省级示范创建评审考核遵循自愿参与、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初审推荐、评审考核、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经自查符合示范创建标准的,申报单位可以填报示范创建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创建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申报。
  (二)初审推荐。由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机构向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机构逐级提出申请,经市州初审通过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
  (三)评审考核。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点由所在市、州经组织现场评审考核确定候选单位后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情况对候选单位进行抽查考评。现场评审考核实行评审小组负责制,依据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评审细则(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进行。
  (四)公示授牌。对评审考核合格,拟确认为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的,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授予省级示范称号,并颁发匾牌。公示期间遭到质疑,经调查核实确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予认定。
  第四条 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条 社会各界如发现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存在餐饮安全方面问题,可如实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意见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组织进行抽查考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示范标准要求的,按照退出程序进行摘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摘牌处理,取消省级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资格,同时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进行公告。
  (一)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发生重大或负面影响较大的餐饮安全事故,示范单位发生餐饮安全事故的;
  (二)抽查考评,达不到示范标准要求的;
  (三)接到投诉举报或经明查暗访发现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达标的;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主观恶意严重的;
  (五)自愿放弃示范资格的;湖北食品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当摘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发生前款应予摘牌处理情形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同时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国家级示范资格。
  第九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资格的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