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阿欢
委托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阿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非诚勿扰12号李莉娜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6月6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2010年9月7日,原告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为了证明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侵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0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显示:《非诚勿扰》系被告江苏电视台下属江苏卫视的一个栏目,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系被告一个下属单位;2013年江苏卫视广告价目表显示《非诚勿扰》播出前的21:08-21:10时刻的广告价格为110000/5秒、210000/10秒、300000/15秒;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网页显示“新派交友电视节目”以及“非诚勿扰”
等文字,其中,“非诚勿扰”为突出使用;上述网页在节目简介中称“《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播放频道:江苏卫视。播出时间:每周六、周日晚21点20分;上述网页显示报名方法为“在珍爱网登记报名资料、上传照片、填写个人文字(特征、专长、经历),丰富者优先”。
为了证明被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在广东地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事实,原告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1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以“非诚勿扰深圳招募”、“珍爱网非诚勿扰”等为关键词通过百度进行搜索后显示的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经过公证的网页显示:2012年9月22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福田区,珍爱网会员男不限、女不限;《深圳特区报》2012年6月11日报道,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活动时间为2012年6月9日,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本活动由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合主办;2012年3月11日,珍爱网举办“非常有爱 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活动地点在东莞。
原告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1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通过被告江苏电视台的网站进入被告珍爱网的网站的过程以及被告珍爱网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显示,普通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被告江苏电视台的网站,然后通过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中的“珍爱网报名”登录被告珍爱网的网站;被告珍爱网的报名网页显示,江苏卫视通过珍爱网“火热招募男女嘉宾”,且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标识。原告还以公证书的形式提交了两期《非诚勿扰》的视频内容。
为了证明电视节目名称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原告提交了两份与中国商标网站相关的公证书,即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102号、2296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被告江苏电视台下属的长江龙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分别在第16、30类商品申请注册商标“非诚勿扰”,长江龙公司在第45类商品类别注册了商标“非常了得”;被告江苏电视台在1-45类商品类别全部注册了商标“孟非”;中央电视台在多个商品类别注册数百个不同商标。
被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均有异议。
被告江苏电视台提交了两份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扰》视频内容及相关判决书,证明长江龙公司系《非诚勿扰》节目的版权人。被告江苏电视台(甲方)还提交了其与被告珍爱
网(乙方)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在节目中应对乙方之品牌进行口播和标识露出,乙方从其会员中筛选并推荐给甲方《非诚勿扰》栏目组。
被告珍爱网公司提交了中国商标网的网页以及《非诚勿扰》电影宣传册,以证明原告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该网页显示,案外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在第41类商品申请注册了商标“非诚勿扰”,第41类商品包括“电视文娱节目、娱乐”等,初审公告日期为2010年7月20日,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原告对被告江苏电视台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且称两被告的合作协议证明双方具有广告合作关系。原告对被告珍爱网提交的网页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理由是该网页系打印件,无原件核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被告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既是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商标,一种服务商标。如果仅仅将“非诚勿扰”定性为节目名称,而不
承认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大量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包括被告江苏电视台也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与被告江苏电视台在该电视节目中反复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并且进行广告招商等客观事实不相符。因此,被告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其次,原告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与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是相同的。因此,两者的商标是相同的。关键在于两者对应的商品是否属于同类商品。
原告的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第45类;而被告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被告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阿欢负担。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之共同侵权行为,具体包括:(1)判令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所属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2)判令被上诉人珍爱网停止协助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将“非诚勿扰”名称用于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审判决已查明并认定:江苏电视台在电视栏目《非诚勿扰》中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与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相同,因此,两者的商标是相同。但一审判决同时认定金阿欢的注册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而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机械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来判别商品(服务),将被
上诉人《非诚勿扰》栏目活动归类为抽象的电视节目,而刻意回避了案件最基本的客观事实,该电视节目系专为单身男女求偶而设置的交友、婚介的相亲节目。正是由于一审事实认定的错误,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一、一审判决刻意回避了案件事实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即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内容是否系婚恋交友节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上诉人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究竟是纯娱乐节目,还是婚恋、交友节目?常识告知人们,电视是服务形式的一种,电视节目就是电视服务,婚恋交友节目就是婚恋交友服务。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试图说明其《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交友、婚介不是同类服务或类似服务,便称其《非诚勿扰》节目是综艺娱乐节目,矢口否认其为“婚恋交友节目”,并认为其电视节目与“婚恋交友服务”没有任何交集,从而由此认为既然没有任何交集也就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而上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清晰无误地表明,《非诚勿扰》节目不是表演性的节目,而是适龄单身男女真实的交友、婚配服务节目,但一审判决仍认定“但终究是电视节目”令人费解。一审判决刻意回避了《非诚勿扰》节目的服务主题为“婚恋、交友”,回避了司法解释中关于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的认定标准。既然《非
诚勿扰》栏目名称使用系商标性使用、栏目名称与上诉人商标相同,在此情形下,如果认定其系婚恋交友节目,则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认定被上诉人构成对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二、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交友”和“婚介”两项电视服务内容,均与上诉人商标核定注册的服务内容相同。
被上诉人的电视节目并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是“真人秀”,并且其主管部门早已确认《非诚勿扰》归类为“婚恋交友节目”。业内、媒体及社会将《非诚勿扰》节目称作为“电视红娘”。上诉人系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的权利人,上诉人系2009年2月16日申请的第45类服务商标,内容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而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江苏卫视)恰恰是用电视手段提供交友、婚介服务。《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自认并被公认为提供的是“婚恋交友服务”,与上诉人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的两个项目“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属同一种服务。(1)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简介:“《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2)珍爱网网页公证的内容:江苏电视台在珍爱网的
协助下,非诚勿扰等栏目在深圳进行现场招募的广告:“《非诚勿扰》节目介绍:中国大陆江苏卫视制作的一档婚恋交友真人秀节目”。(3)江苏电视台网站的“非诚勿扰20111001高清完整视频”栏目主持人孟非开场白为:“如果想要渴望结婚成家的那些人来说,我宽慰他们几句,没事宅在家里看《非诚勿扰》,跟《非诚勿扰》有关的事,都促进你们的婚姻。……总而言之,一句话,关注《非诚勿扰》,对你结束单身生活,是有帮助的”:节目结束语为:“观众朋友如果想了解24位女嘉宾的个人资料和,可以拿起手机编辑短信81168加女嘉宾编号发送到1066666620或者登陆步步高VIVO智能手机非诚勿扰的,给他们留言。想要征婚、相亲、交友的朋友,可以通过珍爱网或百合网、新浪微博或通过现场报名点报名,来到《非诚勿扰》舞台,在这里追求你们的幸福。节目最后感谢……”。(4) “非诚勿扰”的“珍爱网报名”显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逢每周六、日黄金档强势推出。节目中,每场将有24位单身女性和5位单身男性得到展示自我的机会。每位征婚者将有更多的机会被观众认识,从而也将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5)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网站:《非诚》“爱转角”成2013相亲节目“热词”:“爱转角”的设置为有很多既不想上电视高调表达,又不甘通过传统的相亲方式来解决个人问题的女孩提供了全新的择偶方式,让“非诚勿扰”相亲也变得更加简单,劲爆的“倒追”模式不仅使“优质男”更加
自信,也鼓励了“羞涩女”大声说出爱。为了给更多的女生制造机会,“爱转角”的24个席位除了牵手成功后的自然替换外,还将半个月进行一次整体更换,让相信缘分的单身男女们“有缘千里来相会”。上述证据内容证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内容就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两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