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清秀、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乡政府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1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庄希文庄丽娜谢火生 
【审理法官】庄希文庄丽娜谢火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施清秀;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施清秀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施清秀 
【当事人-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苏坤明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陈憬雄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坤明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陈憬雄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坤明陈憬雄 
【代理律所】清秀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施清秀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施清秀未在一审起诉时一并请求对《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搬迁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才提出该申请,且其行为主体与本案行政协议的行为主体不一致,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共同被告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施清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涉案《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搬迁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清秀未在一审起诉时一并请求对《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搬迁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才提出该申请,且其行为主体与本案行政协议的行为主体不一致,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施
清秀上诉称一审法院应对涉案《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搬迁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没有依据,对其该上诉请求不予采纳。施清秀上诉称一审应追加泉港区住建局、泉州市国土局泉港分局、泉港区人民政府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泉港区住建局、泉州市国土局泉港分局、泉港区人民政府均不是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需追加该些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故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施清秀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施清秀与南埔镇政府签订的《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可安置人口为13人,其中5个安置人口即林向农、林子茜、林子然、张志平、张以禾的相应补偿因不符合《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搬迁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亦不符合《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安征迁工作片区指挥长第九次会议纪要》规定的迁出户口的房屋共有权人的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且已被《审计整改通知书》所羁束,故施清秀与南埔镇政府的该部分约定没有依据,施清秀请求南埔镇政府继续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剩余补偿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施清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4:55:53 
施清秀、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5行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清秀。
     委托代理人施锦英。
     委托代理人苏坤明,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宝喜,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培勇。
     委托代理人陈憬雄,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施清秀诉被上诉人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埔镇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行初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南埔镇政府因石化安全控制区建设需要,征迁原告施清秀位于南埔镇××房屋××幢。2018年3月1日,原告施清秀与被告南埔镇政府签订《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搬迁原告施清秀房屋四幢,编号分别为4-186、4-187、4-233、4-234,约定搬迁房屋的补偿款、补助、补贴和奖励金等合计2455417元,其中房票可安置面积910平方米,房屋预留补偿款在可安置面积以内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合计1365000元,在可安置面积内购房享受区内购房奖励金标准:购买房票安置签约商品房,购房奖励金按每平方米1810元计算;购买非房票安置签约商品房,购房奖励金按
每平方米1210元计算,搬迁房屋非房票部分的补偿款、补助、补贴和奖励金等合计1090417元。附表2-1:房屋户籍人口数认定表(公安户籍登记人口)登记为张志平等13人;附表2-2:房屋户籍人口数认定表(房屋产权共有人)载明无房屋共有权人。协议签订后,原告施清秀领取了款项981376元。2018年10月9日,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安征迁项目第一指挥部出具《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房屋搬迁腾空证》,载明施清秀于2018年10月9日腾空房屋。2019年3月29日,泉州市审计局在对泉港区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中,发现外嫁女及其家庭人口在征迁公告后迁入征迁区域,违规认定为可安置人口享受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政策,作出《泉州市审计局关于泉港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有关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载明:“第一片区被拆迁人施*秀(10297CM)共有女婿及外孙子女共5人在2017年6月1日征迁公告后迁入征迁区域,违规认定为可安置人口享受补偿安置政策多补偿69.6万元。以上违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十三、安置人口数确定办法(一)动迁人口确定的截至时间为项目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情况为准,结合房屋实际共有权人认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现移送你单位进行依法处理,追回违规多补偿的
资金,……”。2019年6月20日,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安征迁项目第一指挥部作出《审计整改通知书》,载明施清秀与第一片区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错误认定可安置人口5人,多计算补偿享受购房奖励、临时安置和生活过渡补助等合计69.59万元,须于2019年6月30日前办理协议退款手续,退回所有多补偿款项。同日,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安征迁项目第一指挥部将上述通知书送达原告施清秀,原告施清秀妻子拒绝接收。原告施清秀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南埔镇政府继续履行档案编号为第一片区指挥部第(10297CM)号的《泉港石化工业区安全控制区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解冻385.57平方米×3310元/平方米房票预留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的款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金50400元及生活过渡补助金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南埔镇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