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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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雪岗路1067号城市山海云汇D栋后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安车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1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宋罗,总经理。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事件公司)与被告北京全安车福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全安车福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事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柱,被告全安车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事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ZL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8万元(含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ZL2***********.0号“一种手机号码安装台”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人,涉案专利权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6月15日。涉案专利要求申请号2***********.6专利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17年4月12日。被告在京东平台上开有“QuanAn旗舰店”,店铺上有“停车牌”产品展示,原告在此店铺购买该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后,发现该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全安车福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同权利要求1和6的特征分别对应,但不符合权
利要求2限定的特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产品系从第三方处购买,被告仅为零售商,且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并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三、原告证据所显示的产品评价为1000+不符合事实。四、原告可能就被诉侵权产品已经从生产商处获得赔偿,如判令被告承担责任则会导致重复赔偿。五、涉案专利可能存在应予以无效的情况。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专利权的基本状况查快递用手机号怎么查
2017年12月12日,大事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日为2017年4月12日,2018年6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
2021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案外人就涉案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474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7480号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2-5、7-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第47480号决定载明:虽然权利要求2中“凸块
的直径”这一表述不够严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谓凸块的直径应指凸块位于凹槽内最宽部分的尺寸。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为:
“1.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其特征在于,包括彼此活动连接的底座和翘板,底座上设置有凹槽,翘板部分地容纳于底座的凹槽中并可在凹槽中转动,翘板的一侧设置有号码板,号码板的外表面上设置有手机号码信息,驱动翘板相对于凹槽转动以将号码板隐藏在凹槽中或从凹槽中突出,从而显示或隐藏号码板上的手机号码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号码牌安装台,其特征在于,翘板包括压板和凸块,压板与凸块的顶部相连,凸块的直径小于凹槽的孔径,凸块部分地插入凹槽中,并且通过旋转轴与凹槽相对的两内侧壁转动连接。”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0023、0024、0027段记载:凸块通过旋转轴与底座相连,……凸块上可以设置凹孔,底座的凹槽的内侧壁上设置有旋转轴,旋转轴插入凸块上的凹孔从而实现转动连接。……本实用新型的手机号码牌安装台的工作原理类似于跷跷板,翘板的中部通
过旋转轴与底座转动连接,通过按压翘板使得翘板的一端翘起,翘板另一端隐藏在凹槽中,受重力影响,除非外力作用,否则翘板保持一端翘起的状态。当固定有号码板的一端翘起而突出于凹槽时,用户即可看到号码板上的手机号码信息;当固定有号码板的一端下沉隐藏在凹槽中时,用户便看不见号码板,也就看不见号码板上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说明书、专利年费收费收据、第47480号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关于全安车福公司被诉侵权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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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厦A座丰巢快递柜,手机号码为147……9850,价格为15.8,卖家为“QuanAn旗舰店”。进入产品详情,显示:商品累计评价为1000+。“QuanAn旗舰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页面截图显示企业名称为被告。
本院主持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勘验。包裹贴附的运单显示承运单位为百世快递、运单号552***********、(收)潘良晨147XXXX****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座丰巢快递柜、(寄)殷小小189XXXX****、狗狗停车卡·白[趴睡法斗狗]1等字样。打开包裹,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显示“隐藏式汽车临时停车专用号码牌”等字样,未显示生产厂家信息。打开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有白停车牌一个及数字纸一张。停车牌有底座,底座上设置有凹槽以及一可以轴向转动的活动板,上侧面为可以按压驱动活动板转动的压板,前侧面设置有可以张贴号码的插板,活动板的下部容纳于凹槽内,中上部露出凹槽外;当按压活动板上侧压板的两端时,可以驱动该活动板相对于凹槽转动,从而使得插板显示或隐藏(于凹槽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的底座与活动板,可见底座凹槽两侧内壁各伸出一短小圆轴,底座中间嵌有反置拱形塑料结构,该塑料结构沿中心线有一细小沟槽;活动板背面中间有一空心圆柱,空中插有一可取出的细圆轴,轴上套有一弹簧,细圆轴一端可嵌于前述细小沟槽中并相对来回移动。拆卸上述底座中的金属弹片及活动板中间的弹簧轴,再将活动板装入底座,活动板两端卡接于底座两侧壁伸出的短小圆轴;当按压活动板,活动板在凹槽中仍可转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