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7
【字 号】韶府[2011]67号
【施行日期】2011.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猪的价格【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全市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促进全市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维护价格稳定,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1]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落实生猪生产各项扶持政策
  (一)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各地要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提高规模化养殖比重,改善饲养、防疫条件,提升产品质量,确保本地区生猪生产能力不下降。“十二五”期间,各级发改、农业部门要落实并用好用足中央和省扶持生猪生产各项政策,推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推行生猪养殖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生产。继续加强我市2007-2010年中央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共96个养殖场的建设,使其成为我市生猪生产和主要供应基础,并努力建设成为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样板,示范带动全市生态与健康养殖发展。
  (二)落实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农办财[2011]103号)要求,2011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须完成本辖区能繁母猪数量统计工作,做到“四见”:见猪、见人、见标和见榜。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要根据广东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精神,尽快制订2011年韶关市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每头每年100元的标准发放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养殖户手中。
  (三)落实生猪良种繁育政策。大力支持生猪良种场建设,提高良种猪供种能力。积极推
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品种改良。完善和推广以畜禽养殖企业为主导、与科研院所相结合的育种模式。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良种良法养殖。做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加强畜禽品种保种场和畜禽质量监督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畜禽育种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新品种培育与推广的步伐。
  (四)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队伍建设。
  (五)进一步强化信贷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县级建立和完善生猪生产担保贷款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
  二、切实抓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的制订、完善和实施
  (一)制订完善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韶关市生猪和家禽发展规划
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制订本地区生猪生产规划,完善区域布局。尚未制订本级规划的要于2011年年底前制订出台,建立生猪生产发展长效机制,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市场供给。
  (二)为生猪养殖用地提供必要保障。各地要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对在适养区新建或扩建养殖场的用地,当地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要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环保手续齐全,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及时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是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各地要转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政策扶持,进一步发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在提高畜禽生产能力、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推进我市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引导推进生猪养殖方式转变。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养殖场户采用“养殖、沼气、种植”相结合的生态与健康养殖方式,提高生猪产能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增强粪污
处理能力,逐步实现零排放。
  三、建立完善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
  (一)落实防疫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增加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投入,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兽医站实验室建设提供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及病死猪流入市场。
  (二)继续落实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工作机制。继续落实好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费强制免疫政策。保障免疫工作需要,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省财政投入外,由我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加大对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
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
  (四)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区域或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稳定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在落实好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助,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健全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充分发挥中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保供稳价”的导向作用。努力实行猪肉产销对接或产供销一体化,降低猪肉流通成本。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充实地方冻猪肉或活体储备,加大猪肉储备总量。各地财政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要切实落实市区和县城的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与市场调控。要完善猪肉储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相关承储企业举行应急演练,落实应急值班制度,一旦出现局部自然灾害或中心城市出现猪肉抢购或供不应求的情况,要适时投放猪肉储备,保证市场供应。
  (三)加强生猪监测统计工作。各地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经营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调查统计。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负责制,强化政府责任,将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各种突出问题。要着眼长远,注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落实长期的扶持和保障措施,构建防止猪肉价格大起大落、生产大上大下的长效机制,减缓生猪市场的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各地要尽快制订本地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同时,还要一并抓好牛羊肉、禽蛋奶和水产品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