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如下:
报销范围: 
1. 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 7 个月早产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生育津贴;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津贴;妊娠 3 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生育津贴。
2.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生育妇女在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如顺产、难产、剖宫产、计划生育手术等。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3.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4. 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符合享受国家规定 90 天(含 90 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 300 元、围产保健补贴 700 元。
5. 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 400 元、顺产 2400 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 4000 元。
6. 生育津贴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 12 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
报销比例和标准: 
1. 适用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 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 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 0.8% 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具体报销范围和标准请遵循当地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