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内容生育津贴 | 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 1、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天;妊娠满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8天; 3、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4、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沪假天数。 | ||||
护理假津 贝占 |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省、 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 15天的护理假津贴。 1、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2、 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X产假天数。 | ||||
生育医疗 费支付标 准及个人 结算办法 | (1) 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 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 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2)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 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 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3) 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 90% (含)时,按实际费用 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90%氐于 100%(含)时,按定额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 标准100%氐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付 30%医 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减免 40%;生育范围 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 30%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年 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 ||||
医院等级 项 一、 标准 目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门诊产前检查 | 515元 | 515元 | 515元 | ||
顺产 | 2000 元 | 2200 元 | 2500 元 | ||
助娩产 | 2100 元 | 2400 元 | 2800 元 | ||
剖宫产 | 2600 元 | 3100 元 | 3900 元 | ||
人工引产 | 1400 元 | 1700 元 | 2000 元 |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人 门诊 | 450元 | 500元 | 600元 | ||
流 | 住院 | 1000 元 | 1200 元 | 1500 元 |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 医疗费用的结算。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时按实 际费用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时按定额减 免。 | |
计划生育 手术费项 目和标准 | 1、 放置宫内节育器 80元,取岀75元; 2、 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岀55元; 3、 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 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 输卵管复通术 3000元; 6、 输精管复通术 2000元。 |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 (含)以内的部分,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 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 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 ||||
转诊转院 |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 的疑难病症,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 可以申请办理转院。转往武汉 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日内,由用人单位携申报 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 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冋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 部分,个人自付 50%。 | |||||
长驻外地 职工 |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 1 — 2所社 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长驻外地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日内申报,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 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冋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30%。 | |||||
生育医疗 | 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 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 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支付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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