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
内容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
1、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 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天;妊娠满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8天;
3、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4、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沪假天数。
护理假津 贝占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省、
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    15天的护理假津贴。
1、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2、    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 X产假天数。
生育医疗 费支付标 准及个人 结算办法
首次产检费用185元,在妇幼保健院 (站)进行,产后访视共 30元,由社区卫生保 健院上门完成。
1)    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 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 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2)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 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 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3)    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
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 90% (含)时,按实际费用 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90%氐于
100%(时,按定额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 标准100%氐于150%(的部分,个人自付 30%医 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减免 40%;生育范围 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 30%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年 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医院等级
项 一、 标准 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门诊产前检查
515
515
515
顺产
2000
2200
2500
助娩产
2100
2400
2800
剖宫产
2600
3100
3900
人工引产
1400
1700
2000
人    门诊
450
500
600

住院
1000
1200
1500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 医疗费用的结算。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时按实 际费用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时按定额减 免。
计划生育 手术费项 目和标准
1、    放置宫内节育器 80元,取岀75元;
2、    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岀55元;
3、    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    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    输卵管复通术 3000元;
6、    输精管复通术 200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
(含)以内的部分,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 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
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时,因医院检查、会诊不能确诊 的疑难病症,或因医院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重症疑难病症,    可以申请办理转院。转往武汉
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日内,由用人单位携申报
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    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冋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
部分,个人自付 50%
长驻外地 职工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    1 2所社
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长驻外地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日内申报,由单位辖区社保经办
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冋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30%
生育医疗
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 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    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