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现行生产生育险报销标准如下:
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苏州市实行全额报销。
二、生命保险
生命保险分为自然死亡和意外身故两种。意外身故的保险金额不超过生育保险金的三倍,自然死亡的保险金额不超过生育保险金的两倍。自然死亡的保险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意外身故的保险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报销比例为80%。
三、医疗保险
女职工由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金可以用于产前检查、分娩、剖腹产手术、产后检查及洗浴、盆浴等费用的报销。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报销金额以医院结算费用为准。
以上是苏州市生产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具体内容,供职工参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