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陕办发〔2008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省级党政机关管理使用的领导用车、行政公务和专项业务用车,其中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19座以下旅行车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机关含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按照厉行节约、总额控制、区别职能、按责定编的原则,核定编制。以各单位2007年年底车辆数为依据,统筹考虑2008年度车辆增减变动情况后进行核定。
 
  第五条 核定车辆编制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陕西省省级机关车辆编制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编制审批表》)(见附件1),附单位核编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规定的人车比标准对申报单位的编制总额进行审核汇总,报省级机关
公务车辆编制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后,向申报单位核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本》(以下简称《编制本》),《编制本》由申报单位自行保管;
 
  (三)各单位车辆编制总额每两年复核一次,对车辆增减更新、变动等情况进行确认。
 
  第六条 核编过程中,单位人数不能被679整除的,余数以四舍五入法核定车辆编制数。
 
  第七条 公检法司部门有部颁标准的除填写《编制审批表》外,另附现行部颁标准规范性文件。没有部颁标准的,按61辆车核编。
 
  第八条 涉及抗旱、救灾、防汛、抢险、森林防火、机要等特殊业务用车的部门,除单独填写《编制审批表》外,须持有省政府或相关部门特殊业务用车购置审批文件和特殊业务说明,据实核编。
 
  特殊业务用车不占单位车辆编制。
 
  第九条 个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以及工作实际,单独核编,不依照6:17:19:1的人车比核定。
车辆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编制本》,按照一证一车原则,发放《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证》(以下简称《编制证》)。超编车辆不予发放《编制证》,缺编单位不得突击办理《编制证》。
 
  第十一条《编制证》是单车的身份证明,凡没有《编制证》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牌照、过户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报废、资产调拨等手续,不得安排车辆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上级调入、项目配备的车辆,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批发放一次性《编制证》,审批程序如下:
 
  (一)填写《陕西省省级机关车辆编制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编制证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单位及车辆情况说明;
 
  (二)捐赠手续、上级调入证明、项目说明;
 
  (三)其他资料。
 
  一次性《编制证》加盖一次性编制证印鉴后有效,到车辆报废时作废收回,不占单位车辆编制额度。
 
  项目配备的车辆,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调入机关使用,其运行费用由项目资金安排,省级财政不安排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新增或更新车辆编制的审批程序:
 
  (一)填写《编制证审批表》及申请购车理由;
 
  (二)提供已核定的《编制本》;
 
  (三)报废、更新的车辆需提供技术部门认定资料或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资料;
 
  (四)因交通事故、被盗等原因需要新购车辆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技术资料;
 
  (五)省财政厅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核;
 
  (六)购车单位在申请到《编制证》后,方可落实购车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性质统一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经省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小组审批后,下达车辆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七)无车辆编制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购车资金,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也不得批准
以自筹资金形式的车辆购置,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上牌及车辆年审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办理车辆编制审核手续,擅自上牌的;
 
  (二)用贷款、集资款和非车辆专项资金购买车辆的,挪用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三)超编制购买车辆或挂靠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购买车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购买车辆的;
 
  (五)购买超标准车辆或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六)占用、调换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购买、报废、出售、转让、变价处理车辆的。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配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屡查屡犯、众反映强烈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积极办理申报手续,省财政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现有车辆《编制本》、《编制证》的核发工作。
 
  第十八条 无编制小汽车一律停止使用,若违规使用,一经查出予以没收,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监察厅监督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