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 类】其他
正文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手抓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一手抓执行办案,努力做到“两手硬”、“两提升”。今年1月—6月,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96762件,同比2020年、2019年分别上升21.46%、15.51%;执结标的金额533.31 亿元,依法维
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现选编全省法院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执结的5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案
(一)基本案情
兰尉(兰考-尉氏)高速公路是国家15条重点干线公路之一日南高速的重要一段,是国家西南至东北走向公路运输大动脉。2009年前后,该公路特许经营企业(民营)--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高速公司)在兰尉高速开工建设时以公路收费权为质押,向工商银行某支行(下称工行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某分行)等6家银行贷款20多亿元修建兰尉高速公路,约定兰尉高速公司如果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上述银行对兰尉高速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下半年开始,某高速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并在北京市、安徽省、河北省等省市发生民事纠纷20余起,涉诉金额达70余亿元。其财务账户及土地、房产、股权等多处资产先后被多家法院查
封,无法正常运营。2019年下半年,开封中院审理了工行某支行诉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11月12日作出判决:某高速公司向该行偿还贷款7.4亿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工行某支行对兰尉高速公司名下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某高速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过程
2019年12月,工商银行某支行向开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2执588号。期间,中国建设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也先后书面申请优先受偿,涉案款项本息合计达到20余亿元。执行中,依据工行某支行的申请,2020年2月20日,开封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某高速公司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专户、省高速公司应划转给兰尉高速公司的收费资金。3月18日,该院向开封市交通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某高速公司所有的兰考至尉氏段特许经营权(包括建设管理权、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期限以兰尉高速公司关于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剩余期限为准。3月23日,该院向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某高速公司收费资金744554200元。
2020年5月9日,开封中院依法对兰尉高速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于11月17日发布兰尉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公告,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12月19日,河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某公司)以24.8339亿元竞拍成功。12月25号,河南某公司将全部竞拍款项转入开封中院执行专户。至2021年2月初,开封中院已将6家银行的全部执行款项以及优先受偿款项20余亿元发放完毕。全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首先,对正在运营收费中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包括建设管理权、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予以司法拍卖,在全国、全省法院尚属首次,暂无司法先例可循。根据该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人)仅对质押的高速公路收费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高速公路的部分地产、房产等等公路附属设施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开封中院主动担当,依法积极探索单独对兰尉高速的收费权(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权、运营权和收费权)予以评估、拍卖,依法维护了案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国、全省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提供了范例。其次,某高速公司系列诉讼案件的发生,牵涉到工行某支行、建行某分行等6家全国性银行、20多亿金融资金的安全,一度被当地银行系统列为“重大安全风险事项”。开封中院
对该案的成功执行,在依法助力某高速公司盘活资金、甩掉诉讼包袱、轻装经营的同时,妥善化解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安全,实现了多方共赢。“感谢省法院、开封中院公正司法,高效服务,为我们及时回收了不良贷款。”今年2月9号和3号,工商银行某分行先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表达对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第三,兰尉高速收费权益能否平稳转让且不影响正常生产,不仅关乎民营企业—某高速公司的合法权益,还事关周边省市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通行众的切实利益。开封中院积极协调开封市政府及其有关交通职能部门,先后妥善解决了某高速公司192名职工接收安置,高速公路路面破损、部分设施老化维修等问题,有序推进兰尉高速通行费收费权转移等工作,实现了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开封市副市长说:“开封中院依法对兰尉高速收费权予以拍卖转让,开创了开封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疑难问题的先河。通过这件事,外地客商切实感受到了我市营商环境的变化,为全市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
郭某某申请执行杭州某数码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被执行人杭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数码公司)开设并经营的某数码旗舰店中购买了“Apple苹果iphone XR(A2108)手机红全网通128GB”一部,单价4979元。郭某某陈述称其收到被告发来的涉案手机后就开始使用,至2019年11月25日晚,手机电源键发生凹陷,无法正常使用。郭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联系卖家某数码旗舰店解决问题,并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均未得到满意处理结果。郭某某遂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购买的该涉案苹果手机系改装机,某数码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于2020年5月15日判决:某数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郭某某购物款4979元;郭某某将该手机退还某数码公司;某数码公司支付原告郭某某购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4937元。
(二)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某数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向金水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金水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数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当日即对被执行人某数码公司发起了
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2020年6月24日,该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0283.42元(含诉讼费和迟延履行金)。2020年6月28日,该院将执行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案件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端午节高速路是否免费2020 当前,网络购物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因网络购物而引发的侵权事件也频频发生。本案中,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顺利执结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治欺诈行为,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对规范当前网络交易、优化电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也提醒广大网络消费者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在进行网络消费时时刻保持警惕,树立证据意识,在遭遇商家欺诈行为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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