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
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 2008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制定了
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第一条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
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
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三条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
符合六项指标。
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附件1 的规定;
(二)工业项目的土地产出率应符合附件1 的规定;
(三)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附件2 的规定;
(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五)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六)工业项目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于投资额小于1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投资者可通过租赁、购买标准通用厂房等途径获得生产经营场所。为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项目,对初期投入虽低,但产出高或可带动关联产业高新技术项目,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
第五条应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检验意见,或者检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各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见《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附件:1、天津市区域土地等级划分
2、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3、容积率控制指标
4、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5、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制定的技术路线和计算方法
附件1
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及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六个国家级开发区
包括塘沽区(除国家级开发区外)、津南区、西青区(除新技术产业园区)
包括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除新技术产业园区)、汉沽区、武清区(除新技术产业园区)
包括宝坻区、蓟县、静海、宁河县
附件2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代号行业分类名称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四类区域13农副食品加工业≥2410≥1805≥1305≥905
14食品制造业≥2410≥1805≥1305≥905
15饮料制造业≥2410≥1805≥1305≥905
16烟草加工业≥2410≥1805≥1305≥905
17纺织业≥2410≥1805≥1305≥905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410≥1805≥1305≥905
19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业≥2410≥1805≥1305≥905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2395≥1555≥1125≥780
21家具制造业≥2255≥1650≥1195≥825
22造纸及纸制品业≥2495≥1805≥1305≥905
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2625≥2225≥1610≥1115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495≥1805≥1305≥905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3225≥2425≥1755≥1215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3225≥2425≥1755≥1215
27医药制造业≥4175≥3550≥2570≥1785
28化学纤维制造业≥4175≥3450≥2510≥1735
29橡胶制造业≥2625≥2225≥1610≥1115
30塑料制造业≥2575≥1990≥1440≥995 3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95≥1645≥1190≥825 32黑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25≥2895≥2095≥1455 33有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25≥2895≥2095≥1455 34金属制品业≥2625≥2225≥1610≥1115 35通用设备制造业≥3325≥2895≥2095≥1455 36专用设备制造业≥3325≥2895≥2095≥1455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4175≥2550≥1845≥1280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325≥2895≥2095≥1455
≥5175≥4225≥3060≥2125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325≥2895≥2095≥1455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395≥1645≥1190≥825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2395≥1645≥1190≥825
附件3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代码行业分类名称容积率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食品制造业≥1.0
15饮料制造业≥1.0
16烟草加工业≥1.0
17纺织业≥0.8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家具制造业≥0.8
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
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7
27医药制造业≥0.8
28化学纤维制造业≥0.9
29橡胶制造业≥0.9
30塑料制造业≥1.0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黑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有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
34金属制品业≥0.7
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1.0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
备注:本表中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附件4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项目用地总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
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
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6、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7、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 ——2002)执行,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一、指标指定的技术路线以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依据,以部分省市(上海市、深圳市、浙江省、厦门市)控制标准为参考,结合天津实际,采用现状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区域分析与行业分析相结合、典型研究与一般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建立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采集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现状数据,在计算与评价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天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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