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二、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1、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 :
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150米(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米,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中型水库:
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2、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米
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米
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米
3、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200米,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
4、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米,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规模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三、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仓库、车
库、油库、机修厂、加工厂、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其占地面积按不少于3倍的房屋建筑面
积,有条件设置渔场、林场、畜牧场的,按其规划确定占地面积。
四、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待工程竣工时移交水库管理单位。
五、工程保护范围与水库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米,一般不少于50米。
(2)水库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六、工程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征用应根据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制订保护范围的管理办法。
本框内容摘自《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仅供参考。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