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每户限制多少平⽅?超⾯积怎么办?(附各省市宅基地⾯
积标准)
众所周知,去年以来,国家对农村⼟地的管控越来越严。如今,农村的宅基地已经是越来越不好申请了,⽽且在各⽅⾯都会有所限制,⽐如⾯积的限制,那么,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中,每户限制多少平⽅的⾯积?
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那么村民关⼼的问题来了,超⾯积的宅基地该如何确权呢?给不给确权呢?这个要分情况对待的。
根据2020年7⽉22⽇,⾃然资源部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权确权登记⼯作问答》⼀⽂中,第35问答:
"宅基地超⾯积如何登记"是这么回答的: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宅基地的,按照批准⾯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批准⼿续的建房占⽤宅基地的,地⽅有规定的,按地⽅规定办理。地⽅未作规定的,按照《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快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16】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后⾄今未扩⼤的,⽆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积予以确权。
1982年《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实施起⾄1987年《⼟地管理法》实施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积标准的,超过⾯积按国家和地⽅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批准⾯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地⼿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的,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标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为发⽣时对宅基地超⾯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
由此可见,超⾯积的宅基地在确权时,是按时间阶段分别处理的,村民应当结合⾃⼰的实际情况,正确认识宅基地超⾯积后的确权登记问题。
宅基地确权,多⼤⾯积算超出标准了?(附31省市宅基地⾯积标准)
2020年5⽉14⽇,⾃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权确权登记⼯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权确权登记⼯作,是党中央部署的⼀项重要任务。
根据《⼟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此次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国家对超出宅基地⾯积标准的情况也采取了分历史阶段的处理⽅法。
那么,多⼤⾯积算超出标准了?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积标准是多少呢?以下是31个省市⾃治区的宅基地⾯积标准,朋友们可对照查看。
1.北京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近郊区以及远郊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3 亩。具体标准由区、县⼈民政府规定。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2.天津
根据《天津市⼟地管理条例》第六⼗六条规定,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建住宅⽤地,有条件的,应当统⼀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均耕地⾯积不⾜六百六⼗七平⽅⽶的,每户⽤地⾯积不得超过⼀百六⼗七平⽅⽶;本村⼈均耕地⾯积在六百六⼗七平⽅⽶以上的,每户⽤地⾯积不得超过⼆百平⽅⽶。
迁村并镇和村民迁⼊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地整理。
3.河北
根据《河北省⼟地管理条例》第五⼗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地标准是:
(⼀)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六⼗七平⽅⽶;
(⼆)平原地区和⼭区,⼈均耕地不⾜⼀千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平⽅⽶,⼈均耕地⼀千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百三⼗三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七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4.⼭西
根据《⼭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三⼗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超过⼀处的,应当退出。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积标准如下:
(⼀)平原地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地不得超过133平⽅⽶;
(⼆)⼈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地不得超过200平⽅⽶;在⼭坡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
5.内蒙古
根据《内蒙古⾃治区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苏⽊、乡(镇)、嘎查(村)居民住宅⽤地(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庭院)⼀户⼀处。城市郊区及苏⽊、乡(镇)所在地居民住宅⾯积每户⼆百五⼗平⽅⽶,最⾼不得超过三百平⽅⽶;农区、半农半牧区⼈均耕地⾯积不⾜⼆亩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百五⼗平⽅⽶,⼈均耕地三亩以下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均耕地五亩以下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均耕地五亩以上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平⽅⽶;⼈均耕地较多,⼈⼝稀少的边远地区每户不得超过六百平⽅⽶。牧区居民宅基地⾯积,本着适⽤的原则,由旗县⼈民政府具体规定。第⼆⼗五条规定:城镇⾮农业户建住宅使⽤集体所有⼟地的,应从严管理,每户不得超过⼀百五⼗平⽅⽶,由旗县(市)⼈民政府批准。
6.辽宁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
(⼀)⼈均耕地1300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
(⼆)⼈均耕地667平⽅⽶以上,1300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
(三)⼈均耕地667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7.吉林
根据《吉林省⼟地管理条例》第三⼗五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农业户(含⼀⽅是农业户⼝的居民)住宅⽤地三百三⼗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地⼆百七⼗平⽅⽶;
(⼆)农村当地⾮农业户居民住宅⽤地⼆百⼆⼗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库等单位的职⼯住宅⽤地⼆百七⼗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在超过⽤地标准的住宅⽤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地的,不予批准。
8. ⿊龙江
根据《⿊龙江省⼟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平⽅⽶。
城市近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百五⼗平⽅⽶。
现有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进⾏调整。调整前,不准在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9. 上海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三条规定,农户建房的⽤地⾯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5⼈户及5⼈以下户的宅基地⾯积不超过140平⽅⽶、建筑占地⾯积不超过90平⽅⽶;
(⼆)6⼈户及6⼈以上户的宅基地⾯积不超过160平⽅⽶、建筑占地⾯积不超过100平⽅⽶。
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标准范围内,根据户内⼈数情况,确定宅基地⾯积、建筑占地⾯积的具体标准。
对于宅基地原址翻建、易地新建的,相关标准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10. 江苏
根据《江苏省⼟地管理条例》第三⼗四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在农村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积的百分之七⼗。宅基地⾯积按如下标准执⾏:(⼀)城市郊区和⼈均耕地在⼗五分之⼀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百三⼗五平⽅⽶;(⼆)⼈均耕地在⼗五分之⼀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百平⽅⽶。不同地区宅基地⾯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批准后连续⼆年未使⽤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安排利⽤。
11.浙江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三⼗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三⼗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励⾃然村向中⼼村集聚;⿎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积标准(包括附属⽤房、庭院⽤地),使⽤耕地的,最⾼不得超
过⼀百⼆⼗五平⽅⽶;使⽤其他⼟地的,最⾼不得超过⼀百四⼗平⽅⽶,⼭区有条件利⽤荒地、荒坡的,最⾼不得超过⼀百六⼗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12.安徽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四⼗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三)⼭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利⽤荒⼭、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
13.福建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积限额为80平⽅⽶⾄120平⽅⽶。利⽤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的⽤地⾯积。前款所称宅基地⾯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积。
14.江西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地⾯积标准:
(⼀)占⽤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
(⼆)占⽤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占⽤荒⼭、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凡地少⼈多的地⽅,住宅⽤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均住房占地⾯积已经达到市、县⼈民政府规定的最⾼⽤地⾯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15.⼭东
根据《⼭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第四⼗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坡荒地,严格控制占⽤农⽤地。新建宅基地⾯积限额为: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积不得超过⼀百六⼗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