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
定
2010年7⽉市政府批复执⾏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22⽇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
第⼗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度每增加⼀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
(四)⼴清⼤道与清远⼤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筑⾯积⼤于3000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
(⼀)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中⾼层建筑不少于9⽶,⾼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速公路50⽶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
轨道和⾼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除地⾯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轨道、铁路的⼲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于30⽶(⾼速铁路、⾼架轨道交通两侧不⼩于35⽶),与⽀线、专⽤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于20⽶。地⾯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度不得⼤于3⽶。
(⼆)地⾯轨道、铁路两侧的⾼层建筑、⾼⼤构筑物(如⽔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和建筑⼯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
(四)在铁路道⼝、桥梁附近进⾏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条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距离不得⼩于15⽶;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改建、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于10⽶。
第⼆⼗三条围墙的设置要求
(⼀)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5⽶,后退⼩区道路红线不⼩于3 ⽶,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规范要求。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场⼀⾯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度不得⼤于1.8 ⽶,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度不得⼤于1.8⽶;油库、⽔⼚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度原则上不得⼤于2.2⽶,并应当对围墙进⾏绿化、美化。
第⼆⼗四条在表14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的净空⾼度不得⼩于3⽶。建筑按表14规定退缩道路红线的基本退缩范围的⽤地,应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纳⼊城市统⼀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筑⾼度
(⼀)建筑⾼度除必须满⾜消防、安全和通风、⽇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度。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场、河道、电⼒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度时,可将⼴场、河道、电⼒线保护区的⼆分之⼀宽度计⼊道路红线宽度。
(四)在有净空⾼度限制的⽓象台、电台和其它⽆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度应符合有关净空⾼度限制的规定。
鞍⼭市⼯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
关于印发《鞍⼭市⼯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的通知
根据鞍⼭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第14次会议要求,由鞍⼭市规划局、鞍⼭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鞍⼭市⼯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已经由鞍⼭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第17
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批准执⾏,本指导意见⾃发布之⽇起执⾏。
本指导意见由鞍⼭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作由鞍⼭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负责。
鞍⼭市⼯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暂⾏)
⼀、关于园区内围栏、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定
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进⾏布置
1、园区道路两侧⼚区围栏可与道路红线重合布置,围栏内建、构筑物与围栏之间距离应符合交通或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但不得⼩于5⽶。
2、⾼速公路东侧、千⼭西路北侧⼚区围栏后退绿化带边界线距离为3⽶,围栏内建、构筑物与围栏之间距离应符合交通或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
⼆、关于沿路建筑景观及环境控制的规划
1、沿⼯业园区道路两侧布置的围栏、建筑物的构图型式及⽴⾯造型设计应遵循新颖、美观,空间景观相互协调的原则,具体设计⽅案报送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
2、千⼭西路沿线不得设置⼚区出⼊⼝。
3、园区内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4、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相关绿化指标要求,⼚区内部规划绿地率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1、⼯业园区⼯业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原则上应符合《⼯业项⽬建设⽤地控制指标》(试⾏)中的相关规定,上限指标以《鞍⼭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为准。具体⼯业项⽬,按表⼀给定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控制。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
⽯油化⼯业≥0.65
冶⾦⼯业≥0.6
机械制造加⼯业≥0.7
新型建材业≥0.6
电⼦设备制造业≥0.8
2、园区内⼯业项⽬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45%。
3、园区内⼯业项⽬所需⾏政办公及⽣产服务设施⽤地⾯积不得超过⼯业项⽬总⽤地⾯积的8%。严禁在⼚区内建设⽤于居住和培训等⾮⽣产配套设施。
四、关于建筑⾼度控制的规定
1、园区内单层⼚房的⾼度(室内地坪⾄檐⼝)不得低于8⽶。多层⼚房的层⾼不得低于4.5⽶。
2、园区内围栏⾼度不得超过2.2⽶。
附录:名词解释
1、容积率:项⽬⽤地范围内总建筑⾯积与项⽬总⽤地⾯积的⽐值(当建筑物层⾼超过8⽶,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积加倍计算)。
2、建筑密度:项⽬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积与基地⾯积的⽐率(%)。
3、建筑系数:项⽬⽤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包括堆场)占地⾯积总和占总⽤地⾯积的⽐例。
4、道路红线:规划的⼯业园区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包括机动车道、慢车道、绿化隔离带、⼈⾏道。
5、⼯业园区:具体为鞍⼭市⾼新技术产业园区(东区、西区、南区)、达道湾⼯业区园区、灵⼭⼯业园区以及农业⾼新技术开发园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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