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
(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按照规范要求每50㎡配置1组灭火器(1组为2具灭火器不小于4㎏)。
2.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和仓库应设施室内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
3.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制鞋、玩具及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无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5.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6.建筑各功能分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
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生产车间及宿舍等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8.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确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9.生产加工车间、宿舍外墙门窗严禁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11.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12.配电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当天的使用量;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3、每天组织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4、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5、加强火源管理,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6、生产加工作业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当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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