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积的计算标准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应当明确合法建筑⾯积与违法建筑⾯积的数据。这些⾯积数据如何得来?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部门掌握的证据以及⾏政相对⼈提供的材料、陈述和申辩。在实践中,⼀般是先测量涉案建筑的总⾯积,减去有合法依据的建筑⾯积,剩余即为违法建筑⾯积。⼀般来说,按以下⽂件来认定合法建筑⾯积:
1、按房屋所有权记载的建筑⾯积认定。若是已依法征为国有⼟地的原集体⼟地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村镇⼯程建设许可证载明的建筑⾯积认定。如果实测⾯积⼩于建设⼯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积时,以实测⾯积为准。
2、对主房有批复⽽附房没有批复或房屋和⼟地清理表中仅明确主房未明确附房(含附房⾯积不⾜)的,⼀般来说按⼀间主房可带⼀间附房的原则认定,附房⾯积每间最⼤不超过⼀定的平⽅⽶,且总附房⾯积最多不得超过⼀定的平⽅⽶。但实际房屋建筑⾯积不⾜可认定建筑⾯积的,按实际房屋建筑⾯积补偿。
3、以房屋所在地政府确定并出具的房屋和⼟地清理表认定。⼟地清理表上的数据只是客观记载当时清理时的情况,并不具有法律效⼒,可以作为⼀个参考。
4、在⽆其他批准⼿续等情况下,按房屋占地⾯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积的百分⽐的⼀定层楼房屋计算。
各省市对可以建多⼤⾯积的房屋有不同的规定。如《江苏省⼟地管理条例》第三⼗四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在农村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积的百分之七⼗。
5、在⽆其他批准⼿续等或者批准⽂件记载的数据不明确的情况下,有些地⽅可能按照房屋和⼟地清理表上记载的主房间数来认定最⼤合法宅基地⾯积,进⽽计算合法的建筑⾯积。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6、1990年前在合法⽤地范围内搭建的,且在1990年前航测图中有标⽰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对于1990年前航测图未覆盖到区域,可由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虽然说1990年前的房屋如果显⽰在航测图中可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政相对⼈应当对合法⽤地进⾏举证。1990年4⽉1⽇《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所有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审批,这是为什么1990年作为⼀个时间节点的重要原因。
199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有些年代久远,世代居住,客观上⽆法再提供建房和⽤地批准。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尊重历史事实,凡因政策因素和历史原因⽆建房批复和⽤地依据的,应当按合法建筑⾯积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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