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独立办公建筑不应少于两栋,且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应小于两万平方米。
2.政府行政办公楼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楼标准如下:
(1) 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
(2)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3) 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3.建筑密度不宜大于40%。
4.建筑容积率:一类办公建筑不宜低于4.0;二类办公建筑不宜低于5.0;三类办公建筑不宜低于6.0。
5.绿化率不宜低于20%。
6.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停车位:一类办公建筑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5个机动车位,二类办公建筑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4个机动车位;三类办公建筑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3个机动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