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小学建设标准》
一、 总则
为推进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自治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自治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盟市、旗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设置
⒈设置学校应当依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应结合城市旧城区改建进行调整。并根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
⒉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及地质条件安全的地段。高压线缆、市政管线和城市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⒊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⒋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
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城市、县镇学校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小学不超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0人。牧区和偏远山区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农村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25人,班额过少的应举办复式教学班。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表1)学校适宜规模
学校类型
适宜规模
班额
独立设置的小学
每年级2-4班,合计12-24班
≤45人
独立设置的初中
每年级6-10班,合计18-30班
≤50人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4班,合计18-36班
≤45人
完全中学
每年级4-6班,合计24-36班
≤50人
独立设置的高中
每年级8-12班,合计24-36班
≤50人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⒈学校占地面积
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心城和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的基本要求。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规划配置和建设。
(1)本《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则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其中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颁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