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等级 构件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非燃烧体 4.00 | 非燃烧体 4.00 | 非燃烧体 4.00 | 非燃烧体 4.00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 非燃烧体 3.00 | 非燃烧体 2.50 | 非燃烧体 2.50 | 难燃烧体 0.50 |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非燃烧体 1.00 | 非燃烧体 1.00 | 非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
房间隔墙 | 非燃烧体 0.75 | 非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
柱 | 支承多层的柱 | 非燃烧体 3.00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非燃烧体 2.50 | 非燃烧体 2.50 | 难燃烧体 0.50 |
支承单层的柱 | 支承单层的柱 | 非燃烧体 2.00 | 非燃烧体 2.00 | 燃烧体 | |
梁 | 非燃烧体 2.00 | 非燃烧体 1.50 | 非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
楼板 | 非燃烧体 1.50 | 非燃烧体 1.00 | 非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
屋顶承重构件 | 非燃烧体 1.50 | 非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
疏散楼梯 | 非燃烧体 1.50 | 非燃烧体 1.00 | 非燃烧体 1.00 | 燃烧体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非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15 | 燃烧体 | |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规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
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屋,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1.1
生产类别 | 火灾危险性特征 |
甲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至<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乙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
丙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丁 |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烧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
戊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3.2.1
生产 类别 | 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 |||
单层 厂房 | 多层 厂房 | 高层 厂房 | 厂房的地下 室和半地下室 | |||
甲 | 一级 二级 | 除生产必须采 用多层者外,宜采 用单层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级 二级 | 不 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级 二级 三级 | 不 限 不 限 2 | 不 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 限 3 1 | 不 限 4000 1000 | 不 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 限 3 1 | 不 限 5000 1500 | 不 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咖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