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 0.75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 3.00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难燃烧体 0.50
支承单层的柱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燃烧体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规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
可降低到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屋,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1.1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至<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
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烧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3.2.1
生产
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厂房的地下
室和半地下室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
用多层者外,宜采
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一级
二级
不 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 限
不 限
2
不 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 限
3
1
不 限
4000
1000
不 限
2000
4000
1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 限
3
1
不 限
5000
1500
不 限
3000
6000
1000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咖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