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4日以沪土〔1986〕市管字第81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7月26日《关于重新发布〈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等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33号)重新发布)
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私人所有的土地已收归国家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以地籍的管理要适应这一新的历史状况,进行重新编丘,以便于今后的日常管理。
每一个街坊的重新划界编丘,一般是先进行地籍调查,草编地籍图,而最后确定使用范围必须经过用户的申报登记,土地管理部门的实地核查和认可,才能最终建立起土地管理的图、卡、表、册,作为正式的地籍资料。
一、划界编丘的若干规定
1.按照土地所有权属、土地使用人和土地使用性质这三项基本地籍要素,将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丘),并进行顺序编号,即称为划界编丘。
2.土地使用人是指依法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因地上附着物的租赁关系而产生的其他使用人)。
3.划界编丘工作一律使用该地区现有最大比例尺的上海市地形图,市区一般为1/500或1/1000地形图,郊县一般为1/1000或1/2000地形图。各区现有的房产平面图和旧地籍图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4.凡是被区、县、街道、乡、村等行政境界或河流、道路分割的土地,不论其是否同属于一个单位或个人使用,一律分别编丘。
5.所有权属不同的土地,不论其是否同属于一个单位或个人使用,必须分别编丘。
6.土地使用人不同或土地使用人相同而使用性质不同的土地,原则上应该分别编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编成一个丘。
(1)一个单位经界范围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土地使用人的;
(2)多层建筑内含有不同土地使用人和不同使用性质的;
(3)城镇中的简棚屋私房区,可以适当范围编成一丘。丘的范围以1/500地形图上10cm×10cm左右为宜。丘内各户的使用面积分别丈量(丈量办法另订);
(4)城镇中以某一使用人为主体的居住区内,含有零星其他使用人或使用性质的土地。
7.城镇中旧式里弄以上的私房用地,原有单独旧丘经界的,原则上应该一户(幢)编成一丘,但其使用经界应按现规定重新划定。
8.按行政区划属于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与非耕地应该分别编丘,其中耕地按乡、村或生产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编丘。一个集体土地范围内的耕地,可以依铁路、公路、河流、水渠、机耕路等线状地物,分划为若干丘,铁路、公路、河道中属于国有土地部份不应包入丘内。
农民自留地与大田应该分别编丘。
农民宅基地按村落范围(宅基地与农田的分界)编为一个丘。各户的使用面积参考农民宅基地规定另行丈量。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宅基地周围小块自留地,可以包入宅基丘内。
上述集体土地的划丘工作由土地所在的区进行,划丘完毕后向有关县移交资料,登记手续由有关的县办理。
市区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划丘办法另订。
9.丘的经界按实际使用范围划定,一般应沿着相应的地物线(指道路、围墙、篱笆等边线)或地物线的连接线。如果使用范围系空旷地,图上没有地物线,则应该通过丈量,将实际使用情况测绘在地形图上,然后划定使用范围。
对于原私有土地户,其自用的空地部分可以参照旧地籍资料划定,但不能将公共通道划入丘内。
10.地形图与实地使用现状不相符合,影响划界的,应先进行修测,然后再划定使用范围(简屋区除外)。
11.市政道路(不包括规划拟筑道路)和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弄不要包在使用丘内,也不编丘。
12.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用地只对场站部分调查经界,进行编丘,办法与其他系统用地相同。
13.任何土地一经划定丘界后,都必须在有关的土地管理表格上按丘填写本丘的土地使用人、土地编号、土地权属、土地座落、使用性质、使用面积(计算后填入)等主要项目,以及建筑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和构筑物占地面积等参考项目。
14.新征用划拨的土地按征用范围经勘丈后划定经界。
二、各户用地面积的确定
1.凡一丘一户的,以全丘总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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