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公司、各项目部:
为在公司工程项目部临时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标准化工作要求,合理确定项目部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规范管理,特制定《工程项目部临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望各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办公用房使用申请表
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2015年 5 月 9 日
工程项目部临时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建项目临时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明确项目临时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规
模和标准,本着既满足项目办公生活使用功能,又避免盲目建设浪费资源的原则,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2674号文)和《中建八局管理手册》相关规定,根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工程项目临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部临时用房策划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临时用房平面布局、整体规划等内容建设方案的设计、审批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的新建临时办公用房、采购的中建箱式办公用房,改建、扩建的临时办公用房,临时租赁的办公生活用房(租赁时间6个月以上的)参照执行。
第四条工程项目部临时用房必须按照整体规划、简洁实用、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打破体系、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工程项目部临时用房建设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节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征用土地。
第六条工程项目部临时用房建设应经济、适用和安全环保,外立面和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并结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要求,完整的组合式展示企业品牌。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临时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和项目人员编制确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工程项目部临时用房。
第八条工程项目部临时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重点以《中建八局绿施工(2.0版)》为导则,将“四节一环保”的绿产品(技术)推广应用与临时用房的策划和建设紧密结合,依据科技支撑、创新管理,践行绿施工。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本标准所称临时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等为工程服务的非永久性办公建筑物。办公用房指项目管理人员办公室,附属用房指项目部会议室、资料室、活动室、办公用品储藏室、盥洗室、员工食堂、管理人员宿舍、工人宿舍、工人食堂、试验标养室
、门卫值班室、卫生间、物资库房等。各项目部及下属机构均不得设置接待室。办公室内严禁设置休息室,宿舍楼内严禁设置厨房。
第十条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临时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本着“节地、节材”的原则进行布置。实行三区分离: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分区设置。
第十一条若预制构件场、加工场与预制梁场集中一处时,其管理人员办公生活区必须与梁场统一布置搭建、集中办公,不得单独搭建办公生活区。管理人员办公生活区与劳务人员生活区应分区建设。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库房、锅炉房等不得混合建设,要根据使用功能按规范要求分区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临时用房建筑层数原则上设计为两层,每幢长度不得超过40 m,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m2,每层层高不应超过3.3 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 m,单个房间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m2。
第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临时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按高峰期人数确定,人均综合使用面积控制在12~15 m2。人均综合使用面积(S)=(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与办公室面积)/编制总人数,办公生活区编制人数超过100人时(含操作层、保安等),应取下限(物资库房可不计入人均面积)。
第十五条 各工程项目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项目经理采用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大于30 m2;总工程师、商务经理原则上采用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大于20 m2,总工程师、商务经理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体系集中办公;总工程师办公室与商务经理办公室原则上分别设置于项目经理办公室两侧,项目其他副职每两人一间办公室,人均办公面积不大于10m2;项目部门负责人不得另设单间,与其他一般管理人员集中办公,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5 m2,宜采用大开间敞开式集中办公,以便提高空间利用率及办公效率。
第十七条 各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住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项目经理、为单人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大于20m2、其他项目副职为2人一间宿舍,人均住宿面积不大于10m2;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每4人一间宿舍,人均住宿面积不大于5m2;项目部可本着人性化的管理
理念,设置1~2间探亲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20m2,本着使用公平的原则,探亲室不得由个别人长期占用,项目亦不得为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单独在项目所建临时用房中安排单间使用,非项目管理人员严禁在项目临时用房中长期居住,给业主、监理提供的住宿除外。
第十八条 劳务工人住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般管理人员每4人一间宿舍,人均住宿面积不大于5m2,其他劳务工人每8人一间宿舍,施工高峰期可安排10人一间,人均住宿面积不大于2.5m2,严禁在工人宿舍中以任何名义设立单间。项目部可本着人性化的管理理念,设置2~3间探亲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20m2,本着使用公平的原则,探亲室不得由个别人长期占用。
第十九条在有条件的项目工人生活区优先采用物业化管理模式,采用集中盥洗服务,工人食堂引进专业化餐饮公司。
第十九条项目部会议室(有会议桌)应根据项目编制人员确定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控制在1.5~1.8 m2/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 m2。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情况设置小会议室,使
用面积不宜大于20 m2,小会议室可兼做阅览室。会议室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两侧便于人员疏散位置。
第二十条员工食堂(含操作间)建筑面积应按高峰期人数计算,建筑面积控制在2.5~3m2/人,且单间不宜大于100 m2;房建项目不准设置小食堂,基础设施项目小食堂仅用于对外接待,公司及项目人员统一在食堂就餐,小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大于30m2(装修要求)。食堂餐厅应按分区要求设置为单层建筑,燃气等易燃易爆品分区分类单独存放于通风阴凉处,其他布局设置符合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生活区内的便利店设置要求。劳务工人食堂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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