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一)(二)(三)(四)(五)三、
(一)
(二)(三)(四)四、
1
2
3
4
法定节假日规定
5五、假设:
员工张三于2011.4.1日正式与A公司签约,且A公司是张三的第一家正式参保单位。按照国务院下发带薪休假条例,张三正常连续工作至2012.3.31日刚好满1年。因该员工在2012.4.1日起才享有年休假权益,故需进行年休假折算。
折算方法为:
2012年度公历天数为365天,张三在2012年度享有年休假权益的剩余公历天数为275天(4月+5月+6月+…+12月所有月份公历天数之和)。
国务院令第514号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相关规定及核算办法职工年休假天数规定其他相关规定年休假折算问题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
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相应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
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其年休假折算公式为:
275/365*5=3天(≈3.77天,按3天折算。注意此处不是四舍五入,而是不满整数即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