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假探亲计划
军官休假探亲按年度实行计划管理,探亲假统一纳入年休假计划。军官年休假假期和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执行,当年享受的探亲假假期长于年休假假期的,年休假假期按探亲假假期执行。
(一)军官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一般不超过2次,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军队院校军官,以及满1个学年以上的军官学员,年休假计划安排在寒假、暑假,其中勤务部(分)队军官休假计划由所在院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应当保证军官按计划休满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满假的,休假天数不得少于军官当年应休天数的60%,其中两地分居军官不得少于80%;且单位年度军官休满假率(休满假率=单位休满年休假军官数÷单位实有军官总数×100%)不得少于70%,其中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地区部队不得少于90%,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或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部队不得少于50%。
二、军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军官年休假以外假期的休假天数,按下列办法计入或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一)事假。军官请事假每次超过1个工作日以上的,请假天数从年休假假期中扣除,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假期的视同为休满假。
(二)病假。军官请病假天数,服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不满10年的,累计60天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的,累计90天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累计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假期。请病假天数分别累计超过上述天数三分之二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天数,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三)公休假日。军官年休假假期,包括休假期间的双休日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调休的双休日。
(四)疗养假。军官当年保健疗养天数从年休假假期中扣除,康复疗养天数计入病假天数。特勤疗养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寒假、暑假。军队院校军官,以及满1个学年以上的军官学员,寒假、暑假休假天数计入年休假假期,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假期的,视为休满假。
(六)婚假、产假、护理假。军官休婚假、产假、护理假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军官请事假、病假、疗养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按军队现行年休假审批权限和规定办理。
三、士官年休假假期计算
士官探亲假统一纳入年休假计划管理,休假假期和批准权限等,按照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执行。
法定节假日规定
士官的事假、病假、公休假日等假期与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士官年休假天数不得少于本人当年应休天数的70%,各单位年度士官休满假率不得少于90%。
四、未休假经济补偿计发
军官、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不得超出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或不发放、少发放。
(一)经济补偿标准。个人未休假经济补偿计领金额=(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未休假天数,师级(局级、专业技术6级,下同)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当年应休天数的40%,军级(专业技术4级、5级)军官不得超过30%,副战区级(专业技术3级)以上军官不得超过20%,士官不得超过30%;在上述比例之内的,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计算。
(二)经费审批发放。各单位发放未休假经济补偿人数,军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100%-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年休满假率),士官不得超过本单位士官总人数的10%。各级政治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份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周后,报单位党委审批,由后勤保障部门于2月底前发放。其中,军委机关部门未休假经济补偿方案,由其政治工作部门编制,报本部门党委审批,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组织发放。
(三)经费保障来源。2016年度未休假经济补偿经费,从本单位行政运转费或机动财力中调剂解决,预算不足的列入2017年度预算安排。2017年起,当年未休假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纳入生活费保障,列福利费“未休假经济补偿”科目逐级向上领报。
五、其它问题
(一)不纳入经济补偿范围。军官、士官不申报年休假计划或未全额申报年休假假期的,已批准年休假计划本人放弃的,当年11月30日前下达退出现役命令的,编外或免职后未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当年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当年义务兵选取为士官的,以及未休或未休满婚假、产假、护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经济补偿。
(二)代职、上学等特殊情况。因代职、上学、借调帮助工作等,军官和士官实际工作单位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年休假纳入本人实际工作单位管理,未休假经济补偿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休假情况由实际工作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函告。军官调动当年的未休假经济补偿由调入单位发放,调出单位负责提供休假情况。
个别师级以下军官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当年休假天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未休假经济补偿可按实际未休天数计发,其中超出本《通知》规定比例和标准的经费,由各单位从机动财力中解决,此类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军官人数的5%。
(三)已婚军官探亲及家属来队。已婚军官与父母(含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
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每年可探望配偶2次,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2次。假期天数按军队现行规定执行。
(四)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文职干部年休假计划管理、假期计算以及未休假经济补偿,按照本《通知》军官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