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市制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政策法律规定的调整及设市的实际变化情况看,我国市制特点:市制由多层次的行政区划建制构成,从法律上划分包括直辖市、省辖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及自治州辖市三个层次。从行政等级上划分包括省级市、副省级市、地(州)级市和县级市四个等级,所以,我国市制的构成可以概括为“三层四等”。
直辖市是直属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级行政单位。在行政上的单位是国家一级行政区,行政的层级上,与省同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这四种行政单位都是省一级的。换句话说,由于直辖市相当于省,那么直辖市的市长的地位就跟省长差不多。中国直辖市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直辖市与省辖市、地级市管辖区域相同,下辖区、县等。
省会城市是省的行政中心即政府驻地。我国的省会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自治区的行政驻地通常称首府,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不称省会,直接称为政府所在地。
地级市即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和自治州的市,主要是省辖设区的市。在分称“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前,省辖市有三种类型,一种是由省直接领导的市,一种是由地区(专区)代盛自治区领导的市,一种是自治州领导的市。其中省直接领导的市一般规模较大,并多分设市辖区,这类市即是地级市的主体。推行市领导县体制以后,地级市不仅设有市辖区,而且还领导县。
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县,包括省辖县级市和自治州辖县级市。县级市不设市辖区,从直接行政领导关系看,县级市一般由地区、地级市代管,自治州辖市则由自治州领导。改革开放以前,县级市一般是从县域范围内分出一个或几个乡镇设市而来,也就是常说的“切块设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称谓,我国市制只有“直辖市”和“市”之分,直辖市不入省的行政区域范围,由中央直接领导,其法律、行政地位与盛自治区平行。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这其中地级市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城市,县级市其实还是县,但在人口、经济等综合方面指标比县高。当代中国市制兼具城市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双重性,市既有自己的直属地盘市区,又管辖下级政区。1958年开始,我国市制发生
了大的转变,传统城市型行政区划建制开始向城市型与地域型相结合模式发展,直辖市和一些较大的市(即地级市)开始大范围地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市政权除直接管理城区外,还通过所辖县管理广大农村地区。我国的四个直辖市1978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市领导县体制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市制实行城区型与地域型相结合的行政区划建制模式,一般称为广域型市制。
当然省会城市也属于地级市,但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文化、人口等方面的存在就等于从诸多省辖市中脱颖而出。而地级市与县级市之间的差别原本很小,但由于人们客观上认识将县级市作为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差的,相应的人口等其他方面地级市更优于县级市。从而形成几个市级行政单位的区别基本就如上面所说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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