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文 情报 预 报 规 范
SD 138-85
关于颁发《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通知
(85)水文字第1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电力(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水电建设总局,科研单位,有关高等、中等院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不仅是防汛抗早、也是水利水电建设和合理调度水资源的一项基本工作。经过三十五年的不断实践,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基本上能满足当前生产的实际需要。为了统一技术标准,提高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现在正式颁发。该规范编号SDl38—85,自1985年6月1日开始执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降雨径流、河流水文特性差异很大,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继续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告部水文水利调度中心。
1985年3月18日
    目 录
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
    第二节 规范适用范围
    第三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二章 水情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二节 水情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三章 水文情报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二节 水情任务书
    第三节 水情委托书
    第四节 水文情报的处理
    第五节 水文情报质量的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水文预报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二节 水文预报方案的评定或检验
第五章 水情服务
附录 I
附录II 水情任务书、委托书、服务卡格式
编 制 说 明
    解放前,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非常薄弱,报汛站寥寥无几,水文预报更是空白。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满足防汛斗争的迫切需要,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视下,水文预报工作
    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提高,目前,水情站已发展到8400多处。随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管理运用的日益加强,对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现在,我国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的防汛指挥部门均没有水情专业机构,包括水情站在内,已经形成数万人的水情队伍。为了统一技术标准,严格工作程序,提高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质量,有必要系统总结经验,制订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工作规范。
    早在1961年,我部就指定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负责这册规范的主编工作。在有关单位的积极协作下,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于1964年编写成《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草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颁布施行。1981年我部委托长办水文局、四川、湖南、江西、吉林、
新疆等水文总站成立《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定》起草小组。在1964年《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草案)基础上,吸收了二十年来我国水文情报预报的实践经验,编写了《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讨论稿),在1982年全国水情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对水文预报误差评定这一关键性技术问题,要求结合我国河流实际资料作分析验证。遂于1982年10月成立了《水文预报的检验和评定标准》研究协调小组,分降雨径流北方片、南方片,风暴潮,冰情四个专题研究组。各专题组于1983年结合现行预报方案进行了误差评定的检验。同时,对世界气象组织关于水文预报误差评定的标准也进行了研究。1984年4月召开了有部分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等水情工作同志参加的水情会议,审查了误差评定标准。会后,根据讨论意见对《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定》作了修正,并改名为《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草案),再次印发全国征求意见,复于1984年11月在苏州召开全国水情工作座谈会又对《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草案)作了较深入的讨论,最后审查定稿。
    这册规范来自生产实践,吸收了多方面的意见,经过总结提高,已基本上能够满足当前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在形成规章制度,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对促进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虽然这次规范的编写审定工作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它毕竟是我国水文史上第一次制订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技术规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各单位水情工作同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广泛地提出意见,不断提高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 的
    水文情报预报是合理利用水资源,进行防汛抗旱和水利水电建设的耳目和参谋,是水利电力系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它直接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搞好科学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特制定水文情报预报规范(下称本规范)。
第二节 规范适用范围
    凡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水利水电,水文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布设的水情站网,均适用本规范。
    地区(省辖市)及其以下布设的水情站网,可根据其领导机关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1.3.1条 本规范的修改和补充:
    一、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某种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本规范中的某项要求、标准时,应报水利电力部批准。
    二、本规范如有不够详尽之处,各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时,应注意与有关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联系协商,避免造成矛盾或脱节。
    第1.3.2条 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雨情、水情、旱(墒)情、冰情、沙情、水质、风暴潮等各项水文情报;
    二、发布各种不同预见期的水情、旱(墒)情、冰情及其他水文现象的预报或展望;
    三、提供旱涝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提供有关水情问题的咨询或参考资料。
我国的四个直辖市
    第1.3.3条 水利电力部1964年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为水情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必须认真执行。其中个别条文如与本规范不一致,则以本规范为准。
    第1.3.4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人员应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严谨果断的工作作风,并要求: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范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熟练掌握预报方案及有关业务技术要求;
    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特性,河道及水文基本情况,有关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运用方案;
    三、了解本地区历史上洪、涝、旱情况,水文气象演变规律等。
    第1.3.5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按水利电力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1.3.6条 水文情报预报常用的名词、术语、符号、单位、图例、图幅等必须统一,详见
附表1.1和第四章第4.1.6条的规定。
第二章 水 情 管 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2.1.1条 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电力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提高管理水平。
    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省辖市)各级水文领导机关须相应设置水情单位。上述各级水情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专职人员,且不论汛期或非汛期,人员要稳定,以利熟悉情况,提高技术水乎。
    第2.1.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及所属分站(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水情工作,并可根据当地政府安排,参加同级防汛机构,承担水情方面的任务。
    第2.1.3条 已建或在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水情工作,由各级工管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水文部门在技术上应给予协助或指导。
    凡需要开展水情工作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充分利用现有水情站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在工程以上地区增设必要的测报站点,配备好水情测报人员,落实经费,组织技术培训。特别是作为预报根据的上游的报汛联络问题,工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应予妥善解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指挥调度的重点水库,由工管部门负责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但水文领导机关的水情单位也应了解和掌握其水情。
    第2.1.4条 为确保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既要安全生产又要准确、及时,各级水文领导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内容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质量检查评比、预报发布规定、安全生产和奖惩办法等。
    第2.1.5条 国际水情测报涉及对外关系,必须严格遵照水利电力部布置的任务和规定执行。凡承担有国际测报任务的省、自治区,可根据需要制订管理细则,并报水利电力部备查。
    第2.1.6条 对于水情站网中的委托水情(雨量、水位)站要加强管理,保证测报质量和时效。要签订测报任务书,明确测报任务和要求;要做好委托观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要制订合理的报酬标准和奖惩办法以及规章制度等。水文部门特别是分站(队)和水文站,
应对所辖委托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测报中存在的问题。
    第2.1.7条 水文情报预报有关资料的搜集,是水情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了解过去、掌握当前和估计未来水情的基本依据。各级水情单位应把它列为一项经常工作,予以重视。水情资料的搜集应紧密结合水情工作的需要进行,一般应包括下列几方面:
    一、反映流域自然地理景观、农林水措施、江河湖库水文情势、水文气象特征以及历史洪、枯水和凌汛调查资料;
    二、记载大旱、大涝的历史文献,大暴雨洪水分析个例,重大灾情记载,水利工程资料,主要堤防失事后的灾害调查资料等;
    三、有关的水库、闸坝、堤防、分蓄洪等工程的各项基本资料及其管理运用有关资料;
    四、为编制预报方案而作的分析计算资料、图纸,研究成果以及各项技术报告等;
    五、防汛资料、水情考证资料、水情手册、图表等。
    第2.1.8条 各级水情单位都要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并参照科技档案的要求进行管理。水情
业务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水倩业务的规定、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水情工作计划、总结;
    三、各类预报方案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