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致公党简介
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政党。
  中国致公党由华侨社团美洲致公堂发起,于1925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建党以来,致公党致力于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关注民族独立和祖国富强。抗日战争开始后,致公党号召广大党员投身抗日,积极支援祖国的抗日战争。1947年5月,致公党在香港举行第三次代表大会,进行改组,从此走上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立新中国,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致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长期以来,致公党作为参政党,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致公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积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作出贡献;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为加快改革开放
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以及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积极向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积极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同时,做好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和引进工作,开展对外友好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促进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致公党充分发挥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的对外联谊工作。通过互访及其他形式的交流,广交朋友,增进友谊;致公党还协助引进海外资金和捐款,支持国内公益事业,其中包括建医院、办学校、扶贫及赈灾等活动,同时积极为海外华侨华人、国际友人及机构来华投资、创办公益事业提供协助。目前,中国致公党与五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洪门社团在内的海外社团及人士建立了广泛的联系。
  在新的世纪,中国致公党将继续加强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鼓励海外侨胞融入当地主流社会,为所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推动所在国与中国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关心和支持祖国(祖籍国)的现代化建设;团结和引导广大归侨侨眷积极投身于祖
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加强同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的联系,鼓励他们回国服务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广泛联系海外侨团和人士,促进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华夏儿女的大团结,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做出不懈的努力。
  致公党成立至今,已召开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历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为陈其尤、黄鼎臣、董寅初、罗豪才。现任主席万钢,常务副主席王钦敏,副主席王章、程津培、杨邦杰、严以新、黄格胜、曹小红(女)、李卓彬。
  目前,致公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福建、云南、四川、江苏、浙江、辽宁、湖南、安徽、山东、海南、贵州、湖北、西安等省、市都有地方组织。
中国致公党党的章程
总 纲
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政党。中国致公党由华侨社团发起,于1925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长期以来,本党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而奋斗,在世界反
法西斯战争中,积极支援祖国的抗日斗争。1947年5月,本党举行第三次代表大会,进行改组,从此走上了同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共同奋斗的道路,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新中国,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亲密合作,热爱祖国,致力为公,团结奋进,坚定走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良传统。
中国致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国致公党是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具有中国特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参政党崇高的政治责任,本党将为此做出不懈努力。
中国致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全体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外侨胞,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中国致公党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与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实行互相监督。
二、充分发挥本党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和履行职
责的各种活动,以本党名义在政协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积极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等活动。积极支持担任政协委员、常委的本党党员在政协大会、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本党党员和所联系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努力。
四、紧密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本党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维护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五、维护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留学回国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加强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协助和督促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六、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和党员与海外联系广泛的特点,积极开展对海外侨胞、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联谊工作,推进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交往,为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做出贡献。
七、积极组织和参加对外友好、民间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促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肩负起时代赋予本党的光荣使命,全党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努力把中国致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参政党。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要求加入本党者,须由本人申请,填写入党申请表,两名党员介绍,经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必要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时,组织应进行认真考察和培养。
我国的四个直辖市第四条 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和本党机密,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参加党的活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4.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勤奋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5.互相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6.密切联系众,反映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7.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党内,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干部和党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如实反映任何组织、干部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
4.对党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决议和决定未改变前,仍必须坚决执行。
5.在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党组织协助解决。
第六条 党员迁往异地居住、工作时,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员如迁至没有本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请求原地方组织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与新居住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党员在本职工作和党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地方各级组织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可报中央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党员有的自由。党员要求,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联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劝其,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十条 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经反复批评教育无效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如属违反政纪或触犯刑律者,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时间为一至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并已被撤销处分后,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