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29
【字 号】淄政办字〔2017〕123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7〕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供热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供热配套保障能力
  (一)抓好供热热源建设。各区县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供热需求,认真做好热源供需平衡工作,抓好热源规划和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配套保障能力。热
源建设应注重发挥大型热电联产及区域锅炉房的骨干作用,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应首先考虑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结合实际,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二)抓好供热管网建设改造。各区县要结合热源和管网建设规划布局,认真做好各自供热区域内供热管网建设。管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供热热源安全、科学、高效输送;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适度超前,在供热能力方面预留相应余地。对于老旧供热管网,要在详细普查的基础上,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或损坏严重的老旧供热管网,要列出改造计划,积极推进改造,用2-3年时间全部改造完成。
  (三)抓好供热规划修编工作。各区县要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专项规划,规划应当包含新建开发建设项目供热设施同步建设内容,还应对既有老旧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做出安排,同时,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编成果,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重点审查热源匹配、管网布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等内容,审查通过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强化制度落实,不断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一)实行供热调试期制度。每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单位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逐步使所属供热设备及管网达到全面、稳定运行标准,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市、区县政府确定的采暖期正式开始后,各供热单位要保质保量地进行供热,任何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市、区县政府决定对采暖期进行延期,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对居民小区等居住建筑,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总用热率达25%以上的建成小区,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单元用热率70%以上的居住建筑,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居住建筑,签订供用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
  (三)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在满足法规确定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6℃(含)-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停供时间退还相应采暖费。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或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的,不予退费,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供热经营建设行为
  (一)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供热企业应当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供热经营许可的监管力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实行有效监管。对于进入供热经营市场的单位,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要严格管理,督导供热企业依法经营,保障好用户用热权益;对履行责任义务不力的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用热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供热热源和管网布局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供热单位,并根据供热方式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单位须根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进行相关(室内)供用热设施的建设。
  (三)加强供热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各级供热(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供热工程监管职责,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以及市、区县要求,进一步理顺供热工程建设程序,实现供热工程建设从施工许可、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管。供热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地下管线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
施工方案。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各级供热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供热工程建设秩序。
  (四)加强供热经营区域管理。供热经营区域和服务范围是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实施供热许可管理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供热经营区域。供热单位对供热管网进行建设、改造、调整,不得超出原有供热经营区域。供热单位在其供热区域内的热负荷与供热能力不适应时,由区县政府予以适当调整。对各类开发区、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旧村改造等新形成的供热区域,由区县政府确定供热经营企业。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供热区域调整,由市公用事业局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确定。对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优化管理机制,不断提升供热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优化调整中心城区供热工程审批流程。今后,中心城区原市管区块内供热工程由市
公用事业局负责出具专业审查意见,市有关部门及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选址、规划、市政、园林绿化、地下管线等建设施工手续,各项手续办理完备后,市公用事业局办理施工许可,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供热工程建设属地协调工作。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公用事业局备案。市管区块以外仍由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含供热工程在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调度和监督,并协调处理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区域供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供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进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有条件的供热企业应推进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管理。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自行管理的社会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供热企业协商移交,2017年年底前应移交完毕。尚未移交的社会换热站,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供热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所属管网、设备等供热设施的正常维护,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