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篇1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2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
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 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年xx月xx日
  法律监督申请书范文篇2
  申请人: 孙维平 男 1953年生人 现62岁 汉族 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黑旺镇(现寨里镇)土湾村3组75号,原个体医生。电话:.
  被申请人:李勇 男 时任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
  被申请人:王宜宝 男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执行法官,负责执行(20xx)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执行(20xx)淄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任案件承办人,现任执行三庭庭长。
  被申请人:刘善利 男 现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
  请求事项
  一、法律问题
  1、被申请人执行错误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强迫送礼,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20xx)淄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20xx)淄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非法占有执行标的物;
  2、被申请人造无按日万分之四计算方法的《假(20xx)淄民初字第508号判决书》、假拍卖案情、假卷宗,假汇报、假文件、暗箱操作、用假判决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终结生效判决,裁定,故意违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拒不依法出具送达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3、被申请人故意违反6个月执结法定期限,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故意违反《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4、被申请人明知竞标买保健站、变更执行楼房等,皆为购置个体诊所的经营场所,执意枉法徇私强迫申请执行人送礼1.6万元,少一分都不行(有录音为证,此录音已交市中院)!将执行标的物(一幢400多平方米的二层楼房附900多平方米庭院、院墙、大门等)占为己有,给申请人的个体诊所、药店,造成了因无房屋无法继续经营而灭失;
  5、被申请人拒不依据《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十条、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给案件当事人出具确认的卷宗材料;
  6.1、执行法官侵占执行标的,在人民法院立案难,淄博市中院不依法监督执行、受理提级执行;市中院、省高院对20xx年依法递交的赔偿确认申请、确认复议申请、确认申诉案等,皆拒不依法受理(有邮据为证);
  6.2、20xx年4月9日依法向直接直接赔偿义务机关淄川人民法院递交的请求国家赔偿申请,至今未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不予立案的决定书;
  6.3、20xx年8月20日,申请人去自赔机关淄川人民法院立案庭,请求司法赔偿立案,其不根据自赔规定、国赔立案工作的规定、国赔程序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成立国家赔偿小组,给予请求的司法赔偿立案。
  7、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执行法官的上述司法行为,拒不依法监督,拒不出具监督裁定。
  二、信访及听证问题
  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支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6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等有关规定,故意不当使用信访条例、使用错误程序干预依法执行,故意违反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拒不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致使信访人也无从实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拒不依法督促执行法官依法执行、依法送达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对依法申请赔偿确认立案、请求国家赔偿立案,不立不裁不依法督促,故意干预依法执行,干预依法赔偿,使本来就执行难、赔偿难、立案难问题,更加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