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0.09.12 |
施行日期 | 2020.09.12 |
文号 | 淄财绩〔2020〕19号 |
主题类别 | 预算、决算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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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压实绩效管理责任,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103 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编报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下达、公开与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淄博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10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项目库建设、预算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为管理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报、审核、批复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纳入我市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中央、省有明确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依据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部门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中 期财政规划。
(三)市财政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行业规划、社会预期等。
(六)中央、省下达任务和评价指标。
(七)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市级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审核、批复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下达市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指导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指导本区域内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级及以下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本区域内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编报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申请单位逐级编报。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市重大战略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与资金的政策目标、用途、使 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年度绩效目标与实施期绩效目标应紧密衔接,绩效指标对实现绩效目标具有足够
支撑。
(三)重点突出。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资金的核心产出和效果,力求精简准确、突出重点。
(四)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应结合工作实际,尽量定量细化, 量化数据易于获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指标,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五)合理可行。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适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对完成任务目标具有约束力,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
第十四条 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编制市本级项目绩效目标、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对于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政策和项目,在编报年度绩效目标的同时,要编报实施期绩效目标,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实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 市本级项目绩效目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入库时按要求编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市财政部门,并随预算编制流程相应
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当按照涉及范围,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反映在全市范围内,某项转移支付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转移支付预算时,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编制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填写“市级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3),并按预算编制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区域绩效目标反映在区县区域内,某项转移支付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下达时,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区县区域绩效目标,不能直接分解的,应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对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的,由具体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市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5),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
送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区县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市级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4),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反映用于某个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市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程序由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应包括:总体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十八条 总体目标应从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总任务、总要求、总产出和总效益等方面进行设定。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 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及其他相关体的认可程度。
第二十条 绩效指标应当明确指标值,且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指标值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绩效标准可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或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进行编报。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分别 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要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细化量化,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与单位职责任务紧密相关, 是否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
指标,是否与资金预算安排相匹配。
(三)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最优原则等。
(四)其他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项目绩效目标审核: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市业务主管部门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并报送的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对区县及以下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
(四)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复杂、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领域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下达、公开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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