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关于打赢民政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 号】淄民〔2018〕128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淄博市民政局关于打赢民政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经开区、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淄发〔2018〕41号)要求,结合我市民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按照“2018年基本完成、2019年巩固提升、2020年全面完成”的脱贫攻坚工作布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市级负总责、区县镇办抓落实的稳定脱贫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健全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建
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全面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和已脱贫达不到兜底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确保到2020年我市全面完成脱贫任务,让所有贫困众和全市人民一道共奔小康。
  二、重点任务
  2018年,实现本年度市现行扶贫标准下民政脱贫攻坚目标,试点探索开发式扶贫与保障性扶贫并重的新机制。2019年,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试点探索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融合、城乡统筹一体化民政扶贫的新机制。2020年,全面高质量完成民政脱贫攻坚任务。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民政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综合考虑维持困难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8—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4:1。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
且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都要按相关规定程序全部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坚持低保动态管理,开展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必退。脱贫攻坚期内,对于有大学毕业新生的农村低保家庭,对于纳入农村低保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继续保留其低保待遇3个月,以确保其稳定脱贫不返贫。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注重加强民政兜底保障政策与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分红、邻里互助、孝善养老、实物供给等政策措施的联动配合,综合解决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全面落实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补贴政策。动员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大“慈心一日捐”工作力度,2018—2020年“慈心一日捐”期间募捐的资金,主要
用于脱贫攻坚。
  坚持居家照料和集中供养相结合,依托农村幸福险等养老服务设施,为贫困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照料服务;也可上门提供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等居家服务。继续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重点加强养老、社会福利等薄弱环节设施建设。
  积极配合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办等部门,全面落实患病贫困人口中民政救助对象“先诊疗、后付费”和“两免两减半”政策,夯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民政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完善推进民政医疗救助和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两个“一站式”即时结算,有效降低贫困人口就医负担。
  鼓励村级建立孝善养老理事会,设立孝善养老基金,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子女自觉履行赡养义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村级扶贫岗、邻里互助、实物供给等方式,为贫困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常护理照料。加快建立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家庭赡(抚)养、监护照料法定义务,探索建立信息台帐和定期探访制度。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二)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要“按照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原则,对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实行救助供养,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和日常照料;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鼓励区县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集中托养等多种方式,为其提供集中养护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
  要加大特困供养兜底资金保障力度,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将政府设立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照料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要按照区域优化、布局合理原则,充分利用农村敬老院等现有资源,加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力度,建设农村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用三年时间确保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区县每个区县新建或改建1-2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增强兜底保障能力。
  可通过将县域范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到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
供养、购买服务、托管供养等方式,提高供养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到2020年,各区县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5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农村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要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要全面落实县级民 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每户次不超过3000元,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
  要科学确定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其中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各区县可按照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大救助”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细化低保认定、人员备案等相关制度。要按照(淄政办发〔2017〕20号)文件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入保条件,对于生活困难、靠年迈父母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