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 号】淄政办发〔2017〕47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倡导绿、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切实加
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加快建立与我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运营管理
  (一)建立准入制度。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企业,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同时要在我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企业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相关数据接入市、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主城区接入市平台,其他区县接入区县平台),并向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向市城管执法局,其他区县向所在区县城管执法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要一并提供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5.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要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按照要求向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提供上述材料,并将完整数据接入市、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二)加强日常管控。在我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性能安全;对不具备骑行条件的,要定期更新或报废。鼓励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以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功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采取技术手段,实施指定停车点借还车辆,严控乱停乱放行为。
  (三)合理设置停放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要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逐步实施。各区县要于2018年3月底前在城市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文化娱乐中心、医院、车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道路完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工作,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放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四)规范停放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根据车辆投放数量,按照不低于每200辆配备1人的标准,组建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的车辆实施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地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要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通过运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有效规范承租人停车行为,引导承租人在停车点停放车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县政府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管,对乱停乱放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自行车停放有序。
  (五)实行退出机制。对已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管理能力薄弱、不履行主体责任、
不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包括不接受管理部门总量调控、不按约定比例配备管理人员、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不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不按规定为承租人购买保险等)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相关监管部门要进行约谈,公开通报有关问题,限制其投放,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加强风险管控
  (一)保障承租人骑行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对承租人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承租人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等,不得蓄意破坏、盗窃;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二)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安全;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银行业金
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与其签订协议,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要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尽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企业要在我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金融、城管等主管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
  (三)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四、落实责任分工
  (一)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规划、日常停放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
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市金融办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安全监管。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物价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职责
  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停放点位的选址、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实施停放秩序日常监管,保持停放点干净、整洁,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形成工作合
力。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信息共享,扎实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三)建立诚信体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公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