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5〕6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县)房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房管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勘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延续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至少有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全国房地产经纪人);
  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含售楼处、门头)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至少有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其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分支机构(含售楼处、门头)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相关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并加盖该机构公章。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房地产经纪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外省、市来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一)严格落实备案和公示制度。各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和门店等)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营销策划、咨询等经纪业务应当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在网站备案的基础上,也应当到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须将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经纪人情况、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开展经纪服务,执业人员服务时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和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实
名登记并对房地产经纪人专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证书挂靠现象的及时向市局汇报。同时,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有关业务窗口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网签服务,并对房源真实性、房屋他项权利及权利限制等情况进行核验。区县房管局、市房产信息中心要切实抓好二手房交易网签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网签并备案的合同信息将与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网,作为当事人办理贷款的审核依据和缴纳税款的要件。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二手房网签行为和交易资金的监管,规范经纪机构的交易行为,防范“炒房”,阴阳合同,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
  (四)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理。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处理等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积极做好备案信息上报和公示工作。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和未备案
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汇总报市房管局市场管理科,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和备案有效期等备案信息应按照统一的格式于每月5日前报送;未备案的机构名单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服务、诚信经营,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确保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该文件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淄博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淄房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指南》
  2.申报材料表格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