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 号】淄政办字〔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淄  严格执行“两高”行业和项目管理要求、标准,严控新建“两高”项目,坚决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加大落后低效产能淘汰力度,推动重点行
业尽早实现“碳达峰”。持续优化产业布局,鼓励通过“上大压小”“减量替代”等方式进行产能整合,促进绿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下同)“两高”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消减等要求,不符合或未落实的,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不得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和发放贷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在核准或备案“两高”项目时,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业务指导。未经省发展改革委业务指导或评估的,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不得核准或
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申报或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不得申报或列入省市县有关产业规划。(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实行减量替代管理。新建“两高”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未落实减量替代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各项建设手续,严禁开工建设。
  1.产能。“两高”项目产能减量替代比例严格执行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对水泥粉磨站、水泥熟料、炼化、电解铝、钢铁、焦化、电石、氯碱、铁合金、平板玻璃、氮肥等项目减量替代情况进行审核,出具项目是否符合产能减量替代要求的审查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对煤电项目减量替代情况进行审核,出具项目是否符合产能减量替代要求的审查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煤耗和能耗。“两高”项目煤炭消费和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比例严格执行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审核减量替代情况,分别出具项目煤炭、能源消费减量替代审查意见。除“两高”项目、清洁能源发电、电网工程和热力管网行业项目外,其余
“两高”行业的新建项目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承诺制度,由区县政府承诺区域内“两高”行业能源消费总量、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在2020年基础上“只减不增”。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区县,按规定实行缓批限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3.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两高”项目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比例严格执行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权限审核减量替代情况,出具项目是否符合碳排放减量替代要求的审查意见;根据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水环境质量要求、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实际情况,出具项目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减量或等量替代要求的审查意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合理确定项目所属行业,客观、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两高”项目清单,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违规“两高”项目处置工作。
  按照省关于加强“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全过程监
管,特别是对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备审批、建设和监管(处罚)信息。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行动,推动“两高”项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大“两高”项目环保监督执法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梳理排查。对在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情况进行复核,不符合产业政策、未履行审查审批或者在建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对已建成投产项目,有节能减排潜力的要改造升级,属于落后产能的要加快淘汰;对暂停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省要求实行减量替代,已经按照原政策落实煤炭、产能替代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增强执行效力,确保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对落实政策不力、投资管理问题较多,信
息系统管理不完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约谈通报,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各部门要统筹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标志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严把审批关口,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完善要素储备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度挖掘要素指标潜力空间,在确保“两高”行业能耗总量“只减不增”的基础上,统筹谋划好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项目好项目落地实施。加大落后低效产能淘汰力度,倒逼低效产能退出。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大力推广节能技术装备,支持企业应用绿技术,切实提高能效水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