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11.19
【字 号】淄司[2012]75号
【施行日期】201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司〔2012〕75号)
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淄博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符合的执法执业考评机制,促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正廉洁执法、诚信文明服务,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司[2012]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业考评,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
法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执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法执业的效果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执业考评,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执业考评由市司法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考评,实行上级机关考评下级机关,本级机关考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考评,根据管理关系由其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执业考评由其所在执业机构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执法执业考评实行年度考评、阶段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考评,以年度综合考评为主;司法行政
机关对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执业人员的考评,以阶段考评和日常考评为主。
  年度考评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周期。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考评年度。
  第六条 执法执业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档次,即: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至89分的为达标,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七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年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并按照管理权限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执业单位和人员在执法执业活动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事故、引发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案件、事件的;
  (二)发生劳教人员脱逃等所内重大案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发生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予以一票否决的。
  第八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加1至2分:
  (一)本单位获得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优秀等次,或者在法制工作专项活动中获得上级机关通报表彰的;
  (二)执法和法制工作有创新,被上级机关作为典型经验总结推广,或者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三)重视法制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对司法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有显著促进作用的。
  第九条 执法执业考评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听取执法执业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执法和办案场所,调阅执法执业档案,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以及信访投诉记录;
  (三)召开执法执业监督员座谈会,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放征求意见表、执法执业评议卡;
  (四)与管理服务对象或教育对象进行个别谈话;
  (五)社会问卷调查;
  (六)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七)根据考评需要采取的其他合法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