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3.04.01
淄∙【字 号】淄教组字[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淄教组字[2013]11号)
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精神,落实《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要求,提高我市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立足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目前,我市幼儿教师队伍包含公办幼儿教师和非公办幼儿教师。公办幼儿教师已纳入当地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及工资保障体系,在人员聘用、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规定。但非公办幼儿教师在管理体制、聘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保险待遇等方面还存在管理不够统一、评聘不够规范、工资保险待遇相对较低等问题,部分非公办幼儿教师还不具备幼儿教师资格。
本意见中的“幼儿教师”主要指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中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以下简称“幼儿教师”)。
二、管理要求
积极探索加强幼儿教师管理的新途径,逐步实现统一聘任、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统筹发放工资和办理保险的统一管理模式。
(一)配备管理。
市教育局宏观管理全市幼儿教师队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幼儿教师,负责组织、指导幼儿教师的招考聘用、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保险待遇落实等。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指导各办园主体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中的教职工配备标准, 为幼儿园配足配齐幼儿教师,并依据《淄博市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规定(试行)》要求,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无幼儿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新聘到幼儿教师工作岗位。
(二)聘用管理。
幼儿园新进幼儿教师应执行公开招聘制度,实施统一聘用。新进幼儿教师应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和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办园主体依据幼儿教师配备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
幼儿教师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幼儿教师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4.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情况,办园主体领导班子或委托相应负责招考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6.拟聘用人员报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7.公布聘用结果。
经考核正式聘用的幼儿教师的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幼儿教师实行聘用制度,统一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幼儿园与拟聘用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并实行按岗聘用。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条款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各幼儿园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聘用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原则上每3年聘用一次。劳动合同一式四份,幼儿园及个人双方各执一份,受聘人员个人档案存一份,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幼儿教师档案。
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规定聘用幼儿教师。本意见下发后,继续不按规定聘用幼儿教师的幼儿园,取消其参与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不按规定聘用的幼儿教师不享受本意见中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树优等有关待遇。
(三)流动调配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幼儿教师的流动管理,科学规划安排,建立幼儿教师流动交流机制,不断调整优化幼儿教师队伍,引导鼓励优秀教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优秀、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城乡幼儿园、公办园与民办园、城乡幼儿教师、公办幼儿教师与非公办幼儿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助与合作,促进学前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四)培养培训管理。
新进幼儿教师必须参加职前培训。职前培训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培训方式采取专家报告、幼教名师现场说课、执教观摩课、学员模拟上课等形式。培训合格者,颁发《幼儿教师职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应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幼儿教师要积极进行自我培训,自我提高,利用业余时间进修或学习,取得更高一层次的学前教育专业学历,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养和水平。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幼儿教师聘期内继续教育工作,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将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每五年对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应加大面向农村幼儿园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加强优秀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发挥优秀教师的骨干引领作用,带动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高。
幼儿园应把教师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培训专项经费,拓宽幼儿教师培训渠道,鼓励、支持幼儿教师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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