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与管理
二○一五·三社会调查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评估制度研究
刘 康
摘 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
及评估原则,并对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评估体系提出了具体
的评价及操作方法。
关键词:政府统计 调查项目 评估制度
DOI:10.3969/j.issn.1674-537X.2015.03.009
一、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
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
目,以满足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国
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
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
查项目,以满足部门行业管理为主要目的,同时为国家决策
和管理以及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统计信息。部门统计
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
管辖系统内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
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以满足地方政府管理需要为主要目
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
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
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
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
批。
二、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评估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调查项目审批
规定,笔者认为,统计调查项目的评估应该包括必要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三个方面。
(一)必要性原则
1、调查依据是否充分。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以法
律法规或有权设立调查项目的政府机构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如《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人口普
查的合法性。
2、调查目的和资料用途是否明确。设立调查项目的首
要任务是要明确调查目的和资料用途,目的用途愈明确依据
就越充分。如《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人的统计执法队伍。一是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
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的整体素质,政治素质、
政策水平以及法制观念、执法水平等方面都要与统计工作相
适应。二是统计法律和统计业务知识要熟悉甚至精通。对于
统计法律程序、统计违法性质、量刑额度、法律依据要烂熟
于胸。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众的原则,以统计
执法检查为主线,将统计法宣传、办理统计上岗证和检查资
料的真实性、报表报送情况以及原始记录、台帐的建设情况
紧密联系在一起,努力做到将统计法制意识融入到统计工作
中。三是把心理学贯彻到统计执法工作中去。在执法过程中
无非是心理与心理的较量、合法和非法的较量,努力提高自
身良好的心理素质。四是要努力提高四个能力。统计执法人
员除了具备可靠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外,还应具备较强的
能力素质。努力提高四个能力,即:分析能力、组织能力、
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五是建立健全法制监督机制,始终把“公
正、勤政、廉洁、务实、高效”作为统计法制工作的目标。
统计工作的根本在于法制化,只有依法统计,依法监督
统计,依法治理统计,疏通统计渠道,才能保障统计工作的
顺利进行。目前,统计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统计工作逐步规
范和完善,统计数据的质量显著提高,为党和政府实行科学
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随着社会各界对统计需
求与期盼不断提高,统计地位不断提升,统计方法制度不断
完善。在新形势下,牢牢把握依法治统的目标,坚持“普法、
执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统计法制建设贯穿于统计工
作的全过程,紧紧围绕“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这个中心,确保统计法制工作的提升,
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滦平县滦平镇人民政府)
统计与管理  二○一五·三
社会调查
口普查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途。
调查研究制度
3、调查项目是否重复。凡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就不得重复设立调查项目,切实减轻调查负担。
4、现有行政记录是否满足需要。凡可以从现有报表或有关部门行政记录搜集得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得设立调查项目。
(二)可行性原则
1、调查机构是否具备组织实施能力。调查机构必须具备调查项目所需的组织实施能力才能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就明确规定: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2、调查对象是否明确。调查对象是根据调查目的、任务确定的调查范围。一般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住户、公民个人等。只有调查对象明确,调查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3、调查所需经费是否有充足保障。一项调查必定要耗费一定的物力、财力,调查所需经费的来源、数量必须充足。如《经济普查条例》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三)科学性原则
1、统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所谓统计标准,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统计工作规范。我国的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组成。任何调查项目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都必须符合统计标准的规定。
2、调查方法是否科学。调查项目所使用的调查方法必须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搞全面统计。
3、调查制度是否配套。每一项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公布、指标解释等内容。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4、调查表式设计是否科学。一是调查表的指标设立要科学。指标的涵义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指标设置要充分考虑调查任务的需要,必要的内容不能遗漏。指标间应尽可能做到相互关联,便于检查资料的准确性。二是在形式上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三、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评估体系
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的评估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评估体系应当包括必要性评估、可行性评估、科学性评估三个方面的内容。而调查项目设立有无必要是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因此,我们把必要性评估称为基本条件评估。调查项目可行性评估、科学性评估是调查项目科学、规范的有效保证,因
此我们将二者合称为重要条件评估。下面,我们从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评估操作三个方面入手加以说明。
(一)基本条件评估
1、评估内容。主要审查调查项目的设立依据是否充分、调查目的和用途是否明确、调查项目是否重复、现有行政记录是否能够满足调查需要。如果上述4个条件任何一条不能满足,则该调查项目就不能设立,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否则,予以批准。
2、评估方法。由审批机关组成评估组进行综合评定。调查项目审查机关应事先分别建立专家、学者、政府统计机构人员、基层调查人员信息库。如有调查项目需要审批,则按专家学者占评估组30%、政府统计机构人员占评估组50%、基层调查人员占评估组20%的比例分别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评估组,由评估组对调查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论证。评估组人员的多少由审批机关根据调查项目的重要程度决定。
3、评估操作。评估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分别就基本条件的4个选项给出结论。如果4个选项的结论都是“是”,则通过。如果4个选项的结论中有一个选项是“不是”,则不予通过。
(二)重要条件评估
1、评估内容。审查调查机构根据可行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对调查项目的重要条件进行评估。共涉及调查机构是否具备组织实施能力、调查对象是否明确、调查所需经费是否有充足保障、调查方法是否科学、调查内容是否明确、调查表式设计是否科学、调查表式形式要素是否完整、指标体系设计是否合理、调查样本量是否符合要求、统计资料的报送方式是否明确、统计资料的公布方式是否明确、统计分类是否符合要求、统计单位是否符合要求、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12个指标。
2、评估方法。由审批机关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机关应事先分别建立专家、学者、政府统计机构人员、基层调查人员信息库。如有调查项目需要审批,则按专家学者占被调查人员10%、政府统计机构人员占被调查人员40%、基层调查人员占被调查人员50%的比例分别随机抽取人员填写问卷。抽取人数的多少根据调查项目的大小由审批机关研究决定。
3、评估操作。经过调查,如果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则该调查项目就不予审批;如果平均得分在60-90分之间的,则该调查项目需要退回申请机关改进后重新报批;如果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则予
以通过。
参考文献:
[1]赵淑焕,王振宇.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2]李强,王吉利.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3]倪加勋.调查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