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确保科研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研究成果的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部门进行的各类科研项目的原始记录管理,包括实验室研究、临床研究、调查研究等。
第三条 科研原始记录是指科研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记录了研究者的观察、实验、测量、分析等原始数据的记录,包括实验记录、观察记录、测量记录、结果分析等。
调查研究制度第四条 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包括记录的完整性、保存与归档、查阅与维护等方面。
第二章 记录的完整性
第五条 科研原始记录应具有完整性,包括记录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等方面。
第六条 记录应准确、清晰、真实。任何删改改动都应在原始记录上有明确的注释,不得以任何方式篡改和涂抹。
第七条 记录内容应涵盖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研究目的、设计方案、实验步骤、数据采集与分析、结果与结论等。
第八条 记录形式应统一规范,遵循科研项目的要求,包括书面记录、电子记录等形式。
第九条 记录时间应及时,实验及观察结果应在完成实验或观察后立即记录。
第三章 保存与归档
第十条 科研原始记录应保存完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科研原始记录的保存应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并采取多个备份的方式进行保存,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纸质文件应按照项目和时间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系统,确保易于查阅和检索。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应保存在安全的服务器或云存储中,并进行定期的备份和更新,防止数据损失。
第十四条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科研项目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四章 查阅与维护
第十五条 科研原始记录的查阅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有权查阅与维护自己相关的原始记录;
2.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有权查阅实验室内所有科研原始记录;
3. 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机构有权查阅与核查所有科研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 查阅科研原始记录应进行登记,包括查阅人员、查阅时间、查阅目的等信息,并由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科研原始记录的维护应由责任人或专人负责,包括记录的整理、补充、更新等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原始记录的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原始记录进行检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进行相应的修复和整理工作。
第五章 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篡改、涂抹、删除原始记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要求追溯丢失或损坏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规定查阅与使用科研原始记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要求恢复原始记录的完整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科研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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